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项目工程质量,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制度》等规定,结合我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县级报账制是指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以县级为单位统一资金拨借、统一会计核算、统一报账管理的一种制度。实施县级报账制是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的基本要求,凡实施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县(市、区)必须实行县级报账制。
第三条 实施县级报账制要设立“报账专户”,要按照“三专”的要求管理资金,即农发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专人管理。严格执行计划,确保通过国家验收。
第四条 实行县级报账制要建立起县财政部门、县农发部门、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既相互配合又相互制约的机制。
第五条 资金县级报账管理采取财政部门和农发部门共同管理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的办法,确保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按计划顺利实施和资金合理使用。
第六条 报账管理人员要职责明确,齐心协力,各尽其职,通力合作,事业至上,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章 报账方式及报账管理
第七条 县级报账制原则上采取财政委派或委托会计农发部门报账管理方式。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的调拨并全程参与和监督报账,农发部门执行报账,会计负责日常核算和管理。在财政部门设立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专户”,在农发部门设立农业综合开发县级“报账专户”(资金只能用于计划项目报账)。财政部门根据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将资金从“资金专户”拨入“报账专户”;农发部门根据项目进度情况执行报账。
第八条 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协调财政、农发部门做好农业综合开发县级报账工作。要组织财政、农发部门上报开发计划,待上级计划批复后,要按项目计划研究确定项目实施方案,根据资金到位情况以文件形式下达每个项目报账资金额度。对需要招投标的项目,由农发部门牵头财政部门参与招投标。对需要进行物资采购的项目,应按照当地政府关于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进行采购。
第九条 农发部门根据项目报账资金额度,组织项目建设单位实施好项目。由农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等共同验收并签字,验收合格项目准许报账。
第十条 未列入项目计划的项目、未下达项目报账资金额度的项目、未按要求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项目、未验收的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报账手续及附件不齐或不全的项目不得报账。不得以拨代支到乡(镇)报账。
第三章 报账资金范围及资金使用
第十一条 报账资金范围为县级及以上各级财政用于实施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的无偿资金以及项目区群众自筹资金的现金部分。使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项目乡(镇)、承包农发工程的施工单位、科技项目的组织实施单位、使用无偿资金的产业化经营(包括多种经营、产业化龙头)项目建设单位均要向农业综合开发县级报账部门报账。
第十二条 资金使用要严格按照项目资金用途使用:
⒈土地治理项目资金使用范围:
①基础设施建筑工程费;②农业工程建设费;③林业工程建设费;④机械设备、仪器设备、材料费;⑤科技项目实施费;⑥农业综合开发培训费;⑦前期工作费。
⒉产业化经营项目(包括多种经营、产业化龙头)项目无偿资金使用范围:科技推广、前期工作费、贷款贴息、部分必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投入。
第十三条 为建立农业综合开发质量保证机制和内部约束机制,实行建筑工程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和监理制。对使用财政无偿资金50万元以上的建筑工程项目要实行招投标和工程监理。同时参照建设部及水利部有关建筑工程取费标准和做法,确定建筑工程费用,建筑工程费用一般包括施工单位合同金额、扩初设计费、监理费及其它政府规费。施工单位合同金额一般包括工程子项目定额直接费、其它六项直接费(试验费、冬季雨季施工补贴费、安全管理费、职工劳保费等)、材料调差费、施工单位管理费(乙方招投标费在其中),施工单位计划利润、税金 (乙方企业税)。
第十四条 项目前期工作费按财政资金投资额的2%提取,用于项目正式立项之前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评估论证等所必须的费用。
第十五条 土地治理项目自筹资金中的现金部分由项目乡(镇)以村为单位,通过“一事一议”将自筹的现金统一上缴到农业综合开发“报账专户”,再分别等额拨付到该村的项目上。自筹资金中以劳折资部分要登记投工投劳登记表,自筹资金中以物折资部分要提供手续完备的收料单,并统一做好台账。
第十六条 银行贷款、财政有偿资金按有关规定办理,不属于报账内容。
第四章 拨款及报账程序
第十七条 拨借项目资金。项目承建单位原则上先垫付一定的资金,在完成承包工程任务的30%-50%后,在项目报账资金额以内,按合同计划提出用款申请,填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借款申请表”,到农发部门“报账专户”预借部分资金作为“工程预付款”。使用财政资金50万元以上的项目,经过招投标的工程可预付10%的工程款作为启动资金。
第十八条 工程竣工后,项目施工单位(或承包人)提出项目验收申请,由农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项目乡(镇)、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共同验收, 形成验收意见并签字盖章。验收合格项目,施工单位凭招投标材料、承包合同、工程预决算资料、竣工资料、税务部门开具的工程完税发票等到县级报帐部门报账。
第十九条 在推广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和监理制的同时,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要预留不超过10%的工程款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项目按合同规定运行期满(不超过一年),工程无质量问题,将质量保证金一次性付给工程施工单位。
第二十条 科技项目资金根据科技项目实施情况,由实施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开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共同验收,资金支付给实施单位。
第二十一条 培训费支付给举办培训的单位,前期费支付给承担前期工作的相关单位。
第二十二条 项目合同资金小于项目报账资金额度的结余资金按规定转入农发资金结余,继续用于项目建设。
第五章 报账凭证管理
第二十三条 报账凭证要把每一项工程要素作为报账的依据,做到项目计划、项目资金使用额、项目工程量相应,要求资料规范整齐,附件完整,每张报账票据“三章”齐全,做到经办人、验收代表人和报账管理负责领导签字齐全。
第二十四条 土地治理项目按建筑工程、 农业工程、林业工程、材料及设备购置、科技推广、技术培训、项目前期费、工程扩初设计费和工程监理费等分类管理。
⒈建筑工程、农业工程、林业工程承包工程报账须提供承包合同副本、阶段性工程结算单、项目工程验收合格证、工程预决算和工程款税务发票等相关凭证。
⒉建筑工程、农业工程、林业工程未承包工程报账须提供:支付原材料和普工、技工工资及有关费用的原始凭证、工程预算、施工记录、质量检测报告、项目工程验收合格证、工程竣工图、竣工决算等相关凭证。
⒊材料及设备购置报账须提供:购物清单(或购货合同协议)及相关原始凭证,税务发票等。
⒋科技推广项目报账、工程及相关材料设备购置,按本条1、2、3款执行,良种引进、转让须提供相关合同(协议)、原始凭证及税务发票等。
⒌技术培训报账须提供:培训计划(方案)、相关培训文件,参训人员名册及有关费用的原始凭证、税务发票等。
⒍项目前期费、工程扩初设计费、监理费报账须提供:上级有关合法规定的附件、相关费用原始凭证、设计合同、监理合同,并在国家相关规定标准范围内按实际发生数报账。
第二十五条 产业化经营项目包括多种经营、产业化龙头二类项目管理,下设科技费用、培训费用、贷款贴息、公益费用、前期费用分别管理。
⒈科技费用报账须提供:技术引进、转让、研发相关费用原始凭证、税务发票等。
⒉技术培训费用报账参照土地治理项目执行。
⒊贷款贴息要依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项目建设单位向县级农发资金报账部门提出《农业综合开发贴息资金申请审核表》,并附报建设期内银行贷款合同,银行结息凭证原件及复印件,经审核同意后,将项目贴息资金拨付给项目建设单位,银行结算凭证原件退还,项目建设单位收取财政贴息后相应冲减当期贷款利息。
⒋公益费用报账须提供:实施方案、结算清单、验收合格证及相关费用原始凭证等。
⒌前期费用报账参照土地治理项目执行
第二十六条 县级资金报账部门必须严格审核各种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对不符合要求和超出使用范围的开支一律不予报账。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县级财政部门全程监督项目实施过程及县级报账,对不按县级报账制规定的行为要坚决制止。农发部门严格执行县级报账制,自觉接受财政监督,及时通报项目资金运行情况。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和农发部门,要加强对县级报账工作的指导、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二十九条 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领导,分管领导要加强对县级报账的监督。
第三十条 对县级报账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除责令改正外,要依照有关规定区别不同情况给予处理。
第三十一条 项目完工后要接受县级审计部门审计。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各县(市、区)农发办、财政局可根据本细则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市农发办、市财政局备案。
第三十三条 地方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报账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四条 县级报账执行情况将列入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综合考核内容,检查资金到位以到“报账专户”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