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的组织实施与管理,确保建设标准,实现投资目标,达到预期效益,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建设标准(试行)》的要求,参照水利、农业、林业等行业技术标准,结合吉安市农业综合开发自身特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为指导性文件,既适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也适用于中低产田改造项目的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各县(市、区)农业综合开发办应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项目规划设计、组织实施和检查验收。
第二章 立项条件
第三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原则上应在《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确定的核心产区800个产粮大县及粮食后备产区的部分重点县的区域内实施。对未列入全国800个产粮大县的积极性较高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县,也可申报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
第四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项目立项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水土资源条件好、耕地相对集中连片、外部灌溉水源有保障、开发潜力大、粮食产量高。
2、党政领导高度重视、大力支持农业综合开发工作,项目县具有较强的地方财政配套能力和支农资金整合能力。
3、当地农民群众要求实施农业综合开发的积极性高,项目区90%以上的农户签字同意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项目,愿意承担项目建设所需要的筹资投劳任务。
第五条 示范县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年度建设任务量不低于1万亩。
第六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原则上应选择从未实施过园田化或田间配套工程的垅面进行实施。对完全选择从未实施过园田化或田间配套工程的垅面确有困难的县,允许在8~10年以前曾经实施过农业综合开发此类项目且建设标准偏低的老项目区内立项实施。
第三章 建设标准
第七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要运用水利、农业、林业、科技等措施对基本农田进行综合治理,使之成为旱涝保收、节水节本、稳产高产、生态优化的高标准农田。项目工程应达到田地平整肥沃、水利设施配套、田间道路畅通、林网建设适宜、科技先进适用、机械作业普及、优质高产高效的总体目标。
第八条 项目建设应达到以下综合目标:制约项目区农业生产的主要障碍因素得到消除,抵御自然灾害能力明显增强,农业特别是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显著提高,农业生态环境得到改善,农业可持续发展能力明显增强,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目标得到实现,经济、社会和生态综合效益明显提高,现代农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速发展。
第九条 项目区应按灌区、流域或行政区域进行统筹规划,集中连片进行规模开发。开发治理后,河谷盆地项目区要达到田成方、林成网、渠相通、路相连、旱能灌、涝能排、渍能降,基本实现园田化;丘陵低山项目区的川地要达到田成方、树成行、渠相通、路相连、排灌自如、旱涝保收,便于机械耕作;丘陵低山项目区的坡耕地要达到排灌自如、道路通畅,基本实现梯田化。
第十条 水利措施建设标准。
(一)灌溉工程
1、灌溉系统完善,灌溉用水有保证,灌溉水质符合标准,灌溉制度合理,灌水方法先进。
2、灌溉设计保证率:地面灌溉水稻为主种植区,灌溉设计保证率为90%;地面灌溉旱作为主种植区,灌溉设计保证率为80%;喷微灌种植区,灌溉设计保证率为90%。
3、灌溉水利用系数:大型灌区应不低于0.50;中型灌区应不低于0.60;小型灌区应不低于0.70;井灌区应不低于0.80;喷灌区、微喷灌区应不低于0.85;滴灌区应不低于0.90。
4、输水、配水渠系(管道),桥、涵、闸等建筑物和田间灌溉设施配套齐全,性能与技术指标达到规范标准。渠道衬砌应坚固耐用,抗冻性能好。现浇砼衬砌使用年限不低于30年,砼预制构件衬砌使用年限不低于20年,浆砌石衬砌使用年限不低于25年。
5、灌溉条件较差的旱作农业区,应采取农艺、工程等节水措施提高天然降水的利用率。农艺节水措施包括蓄水保墒、地膜(秸秆)覆盖、选用抗旱品种、施用抗旱保水剂、深松技术等,各项措施符合技术规范。工程节水措施主要是建立小型蓄水工程,即根据降雨、地形、耕地等条件,合理布设小型塘坝、蓄水池等工程,做到坚固耐用,使用方便,设计使用年限不低于30年。
(二)排水工程
1、防洪、排涝设计标准应符合有关规定,排涝设计暴雨重现期采用5~10年。设计暴雨历时和排出时间应达到:旱作区1~3天暴雨1~3天排至田面无积水;稻作区1~3天暴雨3~5天排至作物耐淹水深。
2、排水系统健全,排水出路通畅,排水渠系断面及纵坡设计合理,桥、涵、闸等建筑物配套,性能与技术指标达到有关规范要求,末级固定排水沟的深度和间距,符合当地机耕作业、农作物对地下水位的要求。
3、水稻区在晒田期3天内将地下水位降到耐渍深度;有渍害的旱作区,在设计暴雨形成的地表水排除后,应在作物耐渍时间内将地下水位降到耐渍深度。
第十一条 农业措施建设标准
(一)农田工程
1、河谷盆地的田块,要以有林道路或较大排灌沟渠为基准形成条田,在条田中,以田埂为基准形成整齐化一的格田。
2、丘陵低山区应根据不同的地形地貌,按等高线进行土地平整,以道路和沟渠为基准形成田面平整、田埂整齐的台阶式格田,因地制宜确定格田面积。
3、丘陵低山区15°以下的坡耕地,要按照有利于水土保持要求,建成等高水平梯田,田面平整,并构成反坡;梯田田坎采用石块砌筑或种植灌木,土壤活土层厚度不小于250mm。因地制宜布置蓄排工程,拦蓄泄排地表径流,防止水土流失。
4、项目区地势相对平坦,高差不大,只需对局部田地进行土地平整,要对少数形状各异的田块采取裁弯取直,切实补虚,小丘变大丘等措施进行农田整理,格田面积应结合项目区人平耕地面积确定,宜以长40~60米,宽30~40米进行控制;
5、项目区地势高差较大,需对大部分田块进行土地平整,要采用按等高线规划,对形状各异的田块采取裁弯取直,切实补虚,推高填低,小丘变大丘等措施进行农田整理,格田面积应结合项目区人平耕地面积确定,宜以长30~60米,宽20~40米进行控制;
6、项目区地势高差很大,属于山区冲垅田块,要按梯田式进行土地治理。梯田田面宽度宜大于3米,田埂稳定牢固。
(二)土壤改良
1、通过施用农家肥、秸秆还田、深松技术等措施,土壤耕作层有机质含量要提高0.1个百分点以上。
2、改造瘠薄地要加厚土层,使耕作层达到200mm以上。
(三)技术推广
优良品种的覆盖率要达到100%。
第十二条 田间道路建设标准
(一)布局合理,顺直通畅。田间道路建设分主机耕道、次机耕道和生产路三级。主机耕道要与乡、村公路连接,路面采用砂石或泥结石等材料硬化,保证晴雨天畅通,能满足农产品运输和中型以上农业机械的通行。田间道路配套桥、涵和农机下田设施齐备,便于农机进出田间作业和农产品运输。
(二)建设标准合理实用。田间道路建设要科学设计,与项目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适应,做到既节约土地,又合理实用,方便农民生产生活,利于机械化作业,不可盲目提高建设标准,浪费土地。在满足机械作业和生产需要的前提下,可适当考虑项目工程区域内的进村进组道路的设置。
第十三条 林业措施建设标准
(一)因地制宜地采取林业措施,加强农田防护林网建设,达到当地林业部门规定的标准。
(二)项目区内主要道路、沟渠、河流两侧,要适时、适地、适树进行植树造林。
(三)防护林树种一般应选择符合当地实际的速生丰产林木,苗木胸径达到50mm以上,造林当年成活率达到95%以上,三年后保存率要达到90%以上,林相整齐,林分结构合理。
(四)河谷盆地的农田防护林网建设,防护林网面积应与格田面积一致;防护林网控制面积占宜建林网农田面积的比例,原则上要达到75%以上。
第十四条 科技措施建设标准
(一)技术推广。在项目建设期间,应推广2项以上先进适用技术,重点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化生产和测土配方施肥等方面的技术,建设标准要达到当地农业部门规定的标准。
(二)技术培训。在项目建设期间,要对项目区受益农户进行先进适用技术培训2-3次。加强对项目区乡村干部、技术人员、财务人员和受益农户在农业综合开发政策方面的培训,使其熟悉有关资金和项目管理方面的要求,更好地完成项目建设任务。
(三)扶持农技服务组织。要适当扶持原有农技服务体系,重点支持具有技术推广服务功能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第四章 规划设计
第十五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项目区应坚持相对集中连片原则,按照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要求,采取水利、农业、林业和科技等综合配套措施,进行田水路林山综合治理。
条十六条 要认真编制好工程项目规划报告、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项目立项应由村民委员会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农发办提出申请,县级农发办指导乡(镇)政府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县级农发办组织编制,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由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
第十七条 项目规划报告要报市农发办备案,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市农发办初审,省农发办复审,国家农发办等额评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报市农发办备案审批。
第十八条 规划设计应充分尊重农民群众的意愿,设计图纸应与项目区农民群众见面,广泛征求项目区群众意见。
第十九条 初步设计应满足招标投标要求,合理划分工程标段,标段投资应控制在100~200万元之间。施工图设计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强制性标准条文的规定,应满足初步设计和上级批文的要求。
第二十条 施工组织与工程投资安排,必须首先保证土方工程达到高标准,做到土地平整、全面形成格田,田间道路应能满足机械作业需要。然后,根据计划投资,合理安排灌排渠沟的衬砌、渠系配套建筑物和必要的水源工程建设。在计划投资不足的情况下,排水沟和出水渠一般不衬护。
第二十一条 水利工程规划设计
(一)水源工程:应根据项目区实际需要,适当安排为解决高标准农田作物用水的小型蓄水工程和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工程。
(二)田间灌渠:渠系布局应以消除串灌,实现自流快捷灌溉为原则,农渠布置应与条田宽度相匹配。为了提高灌溉效率,节约用水,降低用水成本,田间灌渠采用现浇砼或砼预制构件等防渗材料衬砌。
(三)田间排沟:排沟布局以消除串排为原则,农沟布置应与农渠布置相配套。农沟按排涝治渍设计标准、排水面积、汇流历时及对地下水位的控制要求等设计排沟断面尺寸与纵坡。田间排沟与斗沟连通,排水有出路。
第二十二条 田间道路工程规划设计
田间主机耕道随田间灌水渠、排水沟相伴而设。主机耕道宽4~6米,高于田面0.3~0.5米;路两侧结合路旁沟渠采用浆砌石固脚护砌,确保路基路堤长久稳定;路面采用砂石或泥结石铺筑,以便机械通行。过渠处应设置镶嵌式桥板等设施,保证机械下田作业方便。次机耕道路面宽度3~4米,生产路路面宽度1~2米。次机耕道和生产路路面采用素土压实。路旁未布设沟渠的次机耕道和生产路两侧,可设置与田埂等高的圬工挡墙,并设置下田坡道。
第二十三条 农田防护林网规划设计
农田防护林网随机耕道和干、支、斗灌水渠和排水沟进行设置,主防护林带大致垂直主害风方向,适地适树选择树种。
第二十四条 项目工程规划设计应符合国家标准和水利、农业、交通、林业等有关行业标准以及《江西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技术规定》,项目工程建设投资预算应参照《江西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预算编制规定(试行)》编制。
第五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应密切结合项目区实际,因地制宜探索各具特色的开发模式;要充分尊重项目区农民群众意愿,主动让农民参与项目规划、建设和运行的全过程,让农民有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
第二十六条 项目申报前,要切实做好组织申报、宣传发动等前期工作。首先,县级农发办向有关乡(镇)人民政府下发有关农业综合开发竞争立项文件,发布立项公告,告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有关政策、资金投入规模及申报项目相关事宜;然后,要召开村组干部会、村民大会,宣讲农业综合开发政策、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的建设目标以及乡村各自应尽的职责和义务等。通过扎实充分的前期工作,充分调动干部群众的开发积极性。
第二十七条 县级农发办要将项目规划、工程建设标准、施工工期要求、田块调整设想以及群众筹资投劳政策要求等有关情况形成文字交给项目区农户,并附回单。农户熟悉相关规定后,对是否同意申报立项、是否愿意筹资投劳签名表态,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在回单上具体提出。回单由村组干部回收,统一交县级农发办,县级农发办要及时疏理有关意见建议,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建议,能够满足的要尽量满足,不能满足的要向群众解释清楚,并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实施前,县级农发办、财政局、项目乡镇政府和项目区村委会要签订合同(协议),明确各方责任、权利和义务,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
第二十九条 要成立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实施领导小组。由县领导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县农发办主任和项目乡镇党委书记担任副组长。领导小组对项目实施全过程的重要方案、重大事项和重要举措等进行决策管理。同时要成立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实施办公室。办公室的各项工作对工程领导小组负责。由县级农发办副主任担任办公室主任,项目乡镇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成员包括县农发办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程监理人员以及项目乡镇水利员。办公室工作人员常驻工程现场,对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组织管理、施工管理、工程质量管理、工程进度管理、工程投资管理、隐蔽工程签证管理、档案资料搜集和整理等各方面进行具体操作、具体执行。同时应配合项目乡镇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各种纠纷,解答各种疑问。县级农发办主任应经常到工程现场了解掌握有关情况,协调解决有关问题,不定期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到工地监督检查项目实施情况和现场管理人员、监理人员到场情况。
第三十条 县级农发办要严格执行在建项目月报制,每月3日以前要将项目实施情况(简报)和项目实施进度表向市农发办报告。
第三十一条 乡、村两级负责做好土地经营权属调整工作,分别丈量好开发前和开发后农田面积,切实落实好调田方案,确保在3月底以前全面完成调田工作,明确土地经营权属。调田方案应坚持小调整的原则,尽量不作大调整。
条三十二条 市农发办由一名副主任任组长,分管该县的干部及分管该片的其他干部为成员,组成督导组,负责督促指导该县的高标准农田建设。
第三十三条 严格资金和项目管理,提高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
第六章 施工组织
第三十四条 项目开工前,施工承包单位必须提交完整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由项目监理人员审查,县级农发办批准,报市农发办备案。
第三十五条 施工组织设计必须明确项目建设任务和项目经理部工作人员及其职责,确定施工总布置、人力与技术供应、进度计划和质量目标,提出实现进度、质量目标的管理保证措施。认真制订施工程序、施工方法、施工布置,明确施工顺序,做好各项生产要素和资源配置,确保工程按质、按量如期完成。
第三十六条 根据吉安市农业综合开发的自身特点和项目实施经验,项目工程可采用 2 年完成或 1 年完成两种方案组织实施。原则上可由县级农发办根据上级验收要求和本县实际情况自行选择,同时也鼓励各县(市、区)积极探索新的模式。
(一)项目工程 2 年完成。即第一年完成土地平整、机耕路土方、渠道开挖、格田田埂、桥涵配套建筑物等工程。第二年完成衬砌任务。
(二)项目工程 1 年完成。即当年完成土地平整、机耕路修筑、渠道开挖、格田田埂、渠道衬砌和桥涵配套建筑物等所有工程。
第三十七条 项目工程1年完成全部工程施工流程详见附图。施工流程总体要求是,首先要坚持机耕路、沟渠、田埂等同时放样,然后完成土方工程,在土地平整的同时修筑临时施工道进料,土方工程和开路进料应由远而近,逐片推进。最后进行衬砌、桥涵闸配套建筑物、防护林等工程施工。
第三十八条 要严格按照以下施工工序进行施工。
1、渠道开挖、疏浚施工工序
测量放样—土方开挖、清淤—石方开挖—边坡修整—验收。
2、渠道砼衬砌施工工序
渠槽验收—测量放样—边坡修整—验收—砼衬砌浇筑—水泥砂浆抹面—养护—验收。
3、土地平整施工工序
测量放样—表土清挖、堆放—土地平整—筑田埂、划分条田、格田—表土回填—验收。
或:测量放样—土地平整—筑田埂、划分条田、格田—机械深翻—验收。
4、施工方法
土方工程、砼及砼预制构件衬砌等防渗工程,施工时应按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施工组织安排,并逐一制订施工方案。
第七章 检查验收
第三十九条 要落实工程管护责任,健全管护机制,确保建成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第四十条 县级竣工验收要以项目计划和工程设计为标准,以实地测量数据为计算依据,以合同单价为决算基础,认真、细致、严格、科学地进行验收。
第四十一条 土地平整土方工程的验收。要尽量根据土方平衡设计签订的施工合同土方量进行验收。没有进行土方平衡设计的,以县级农发办、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共同签证的有效数据或台班合同为依据。
第四十二条 断面验收,原则上50~100米选一个测量断面或由验收组随机抽样确定验收断面取点(具体定点方法由验收组确定)进行破坏性验收,所取得数据的平均数为该工程段的断面尺寸。砌体断面尺寸高于设计标准以设计标准决算,低于设计标准以实际测量数据决算,低于设计标准70%的不予验收。
第四十三条 项目实施期间,市农发办统一安排有关人员就进度质量、工程监理、资金财务进行2~3次专项督查,年终结合绩效综合考评进行中间验收。市级验收分外业验收和内业验收进行。外业验收主要对县级验收进行复验,验收方法是对分部分项工程进行随机抽验,全面丈量被抽验的工程,并计算其工程量和工程造,查验工程质量和运行管护情况。内业验收主要考核县级管理、资金财务管理、各种图表绘制及档案建设等。市农发办将每次督查、验收情况以及平时工作情况转化为分值,纳入年度绩效综合考评。
第四十四条 在市级验收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直接评为不合格。
1、存在挤占、挪用财政资金10万元以上的;
2、未实行“三专”管理和县级报账制的;
3、项目投资和建设任务完成低于批复计划70%的;
4、超越权限,擅自调整项目计划的;
5、未对审计或自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项目区要设置永久性标识标牌。标识标牌设置应当统一、规范、实用。具体设置标准按吉市农开办字[2010]14号文件执行。
第四十六条 要做好开发前后的对比照片定点拍摄工作,收集整理好项目资料,建立项目电子档案。
第四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在施行过程中,如有疑问或其它问题,由吉安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