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江西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估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估(以下简称项目评估)工作,实现项目评估科学化,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9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估办法》(国农办〔2006〕26号)和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项目评估是指依靠专家,对拟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进行评议审查,并作出综合评价的活动。
第三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立项应经过项目评估。未经评估的项目,不予立项。
第四条 项目评估应以国家、省农业综合开发政策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为依据,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择优选项的原则。
第五条 项目评估采取集中评议、现场答辩、实地考察等形式,注重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动态分析和静态分析相结合。
第二章 项目评估权限
第六条 国家农发办组织评估以下项目:
(一)中央财政年度投资或分年投资合计在500万元以上的土地治理项目;
(二)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
(三)产业化经营贷款贴息项目的审定;
(四)国家农发办认定需要进行评估的其他项目和事项。
第七条 省级组织评估以下项目:
(一)负责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财政补贴项目的评估、审定;
(二)其他国家委托省级农发机构组织评估的项目。
第八条 省级委托设区市组织评估以下项目:
(一)中央财政年度投资或分年投资合计在500万元以下的土地治理项目;
(二)其他省级委托设区市农发机构组织评估的项目。
第九条 省级应对设区市组织的项目评估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设区市组织的评估活动不严谨、不科学的,并导致评估结论失真的,省级具有否决权,并责成重新评估或由省直接组织评估。
第十条 由国家农发办授权省级评估的项目,报国家农发办终审或备案;由省级授权由市级评估的项目,项目可行的直接进入省级项目库,基本可行的,由省级组织专家实地考察,认为可行的,进入项目库。进入项目库的项目,由省级根据年度投资规模轻重缓急,择优立项安排。
第三章 项目评估内容
第十一条 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经营项目评估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必要性;
(二)技术可行性;
(三)建设内容和规模;
(四)预期效益;
(五)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
(六)财务评价;
(七)组织和管理;
(八)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二条 土地治理项目评估应增加以下内容:
(一)项目区主要制约因素及治理措施;
(二)开发治理的目标及建设标准;
(三)水、电、耕地、土壤、气候等资源条件;
(四)项目区农民自愿筹资投劳及参与项目建设的积极性;
(五)当地政府对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重视情况;
(六)运行管护措施;
(七)其他情况。
第十三条 产业化经营财政补贴项目评估应增加以下内容:
(一)产业政策及区域产业规划;
(二)项目带动农民增收、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和优化情况;
(三)企业资信、财务状况及法人资格;
(四)产品市场前景及风险;
(五)生产、建设条件;
(六)生产工艺和设备选型;
(七)项目建设用地落实情况;
(八)项目建设环保措施;
(九)项目运行机制及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机制;
(十)其他情况。
第四章 项目评估程序
第十四条 项目评估包括评估准备、集中评议、现场答辩、实地考察、形成结论等。
评估准备是指初步审核评估资料,拟定评估方案,从专家库中选择评估专家并确定专家组组长,向专家说明有关政策和评估要求。
集中评议是指在专家个人独立审阅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的基础上,专家组集中讨论,提出集体评议意见。集体评议意见分为项目可行、基本可行或不可行。
现场答辩是指对集体评议为基本可行的部分项目,采取答辩形式,由项目建设单位和技术依托单位等相关人员介绍项目情况并回答有关问题,专家组根据答辩情况提出意见。
实地考察是指对集体评议为基本可行和可行的部分项目进行实地查勘、核实等。
形成结论是指整理、归纳、总结集中评议、现场答辩、实地考察等意见,作出项目可行或不可行的结论。
第十五条 项目可行是指项目建设有必要、技术可行、经济合理、资金配套能力可靠等。
项目基本可行是指项目基本符合立项条件,但专家对某个方面存在疑问或认为某些问题需进一步了解。
项目不可行是指项目不符合相关政策、建设没有必要、技术不可行、经济不合理、资金配套可靠性差等。
第十六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直接评为项目不可行:
(一)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
(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农业综合开发有关政策规定的;
(三)没有达到当年《项目申报指南》要求的;
(四)弄虚作假,财务状况不清,资产状况不良的;
(五)农民不能从中受益的;
(六)破坏生态环境的;
(七)其他不符合评估规定要求的。
第五章 项目评估职责
第十七条 各级农发、财政部门组织评估的职责如下:
(一)由国家农发办评估的项目:县级负责项目的申报,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市级负责项目的推荐,在申报项目时,附送市级的推荐意见;省级负责项目的初评,在申报项目时,附送省级初评意见。国家农发办对项目进行评估。
(二)由省级组织评估的项目:县级负责项目的申报,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市级负责项目的推荐,在申报项目时,附送市级的推荐意见;省级负责项目的评估,并将评估意见报国家农发办备案。
(三)由省级委托设区市组织评估的项目:县级负责项目的申报,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市级负责项目的评估,在申报项目时,并将评估的意见报送省备案。
第十八条 专家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要求完成集中评议、现场答辩、实地考察等项目评估任务;
(二)客观公正地提出项目评估意见,并对评估结论负责;
(三)严格遵守项目评估工作纪律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六章 项目评估工作违规违纪处理
第十九条 省及各设区市农发、财政部门工作人员不得向专家提出倾向性意见,不得隐瞒、篡改评估结论。违者应根据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专家不履行职责或违反有关规定的,应根据情节轻重,采取取消项目评估资格、向所在单位通报、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等方式处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所在开发县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材料的项目申报单位,取消项目立项资格;项目所在开发县按《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管理办法》(国农办〔2006〕14号)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均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设区市农业综合开发发办公室、财政部门可依据本细则制订实施细则,并报省农业综合开发发办公室、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省农业综合开发发办公室、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评估按照现行办法执行;或根据工作需要由省级相关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农发部门另行制订。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省财政厅原印发的《江西省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审管理细则》同时废止。
附件2:
江西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计划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计划管理是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过程中一个重要内容,做好计划管理工作,是确保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顺利实施,提高农业综合开发效益的一个关键环节。为进一步提高和规范我省农业综合开发计划管理工作,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章 计划编制
第二条 计划编制的依据
(一)上级下达的编报计划的通知和投资控制指标及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二)通过审定的项目扩初设计或实施方案;
(三)上级下达的项目申报指南和建设标准;
(四)《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9号);
(五)《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改革和完善农业综合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的通知》(财发〔2003〕93号);
(六)《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农民筹资投劳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国农办〔2005〕239号);
(七)其他农业综合开发相关政策;
第三条 计划编制的原则
尊重农民意愿,突出扶持重点,注重规模开发,按规定程序编制。
第四条 计划编制的程序
(一)计划编制前期工作;
1、编制项目规划(五年期);
2、建立项目库;
3、提出项目建议书;
4、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5、下达计划投资控制指标;
6、编制项目扩初设计或实施方案;
(二)编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施计划初稿
(三)项目计划以农发、财政两家正式文件逐级上报。
第五条 计划编制的主要内容
(一)编制说明书。土地治理项目包括项目背景、基本情况、投资规模及资金来源构成、开发任务与项目安排、财务评价、预期效益目标等;产业化经营项目包括项目申报情况、选项的原则和依据,评审的程序和方法,项目的确定和结果,资金安排、项目基本情况汇总表等。
(二)项目计划表。项目计划表的格式按上级农发办制发的格式填写。
(三)附件:财政部门对承担配套资金的承诺意见。土地治理项目还需提供:农发办对项目区农民筹资投劳汇总情况及审查意见。产业化经营项目中财政补贴项目还需提供项目摘要;贷款贴息项目还需提供银行贷款合同、贷款到位凭证、贷款银行出据的利息结算清单复印件等。
第六条 计划编制的有关要求
(一)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计划实行一年一定的办法。
(二)按年度资金安排工程项目,当年未完成资金工作量可留转下年度继续完成,年度资金不得结余。
(三)土地治理项目单项工程指按单个项目建设类型、性质、地点、单位或分项投资为依据列表的工程,一般以此为基础来实施或检查、验收、考核项目。
(四)市、县两级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汇总,并以正式文件上报各类项目年度计划材料及附件。
(五)年度实施计划上报时应装订成册,并附报表软盘。
第三章 计划批复
第七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计划遵循自上而下审定下达,农发办与财政部门联合报批的原则。
第八条 国家农发办对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经营项目中贷款贴息项目进行批复后,省农发办和财政厅根据国家农发办批复向下批复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并报国家农发办备案,产业化经营项目中财政补贴项目由省农发办和财政厅先行向国家上报申报计划,国家农发办下发事前备案的材料后,再向下批复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并向国家农发办报事后备案的材料。各设区市农发办、财政部门根据省级批复,批复下达各开发县具体实施计划,并报省备案,各项目县收到计划批复后,再组织具体项目实施。批复的年度项目实施计划,作为支付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的依据。
第四章 计划调整、变更和终止
第九条 凡建设内容调整涉及财政资金额度达到100万元(含)以上的土地治理项目,须逐级报经国家农发办批准;其他项目按照“谁审批,谁调整”的原则,逐级报经上级农发办批准。
第十条 凡土地治理项目单项工程计划资金变动(指项目性质、建设地点、建设单位、建设内容不变的工程量变动)涉及财政资金额度超过10%(含)以上的项目,必须按程序报批调整变更。
第十一条 项目变更(指项目性质、建设地点、项目实施单位的任何一项变更)或终止,县农发办和财政部门在认定某个项目确需变更或终止时,最迟在1个月内向上级农发办和财政部门提出正式申请,逐级报经组织该项目评估审定的国家农发办或省农发办和财政厅批准。变更项目需附报原项目单位放弃项目的书面意见,并按新上项目的申报要求提供新上项目的可研报告、评估论证意见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项目变更、终止经国家农发办或省农发办和财政厅批准后,县农发办和财政部门应及时将项目变更或终止的决定正式通知项目实施单位或农民群众,并说明变更或终止的理由。
第十三条 经批准终止项目的中央财政资金,县级农发办和财政部门须在收到项目终止正式通知一个月内逐级上缴国家农发办。
第十四条 终止或变更调下的项目,其已发生的有关费用支出,原则上由项目实施单位自行负担。
第十五条 须经国家农发办批准的项目调整、变更或终止,应在项目立项当年底或次年6月底之前集中申报,逾期收回资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附件3:
江西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招投标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我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质量和项目管理的整体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招标投标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特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经国家批准立项并经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省财政厅批复的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的工程类项目及其相关建设内容。
第三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招标投标,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原则。
第四条 江西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招标投标基本程序:成立临时招标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或发放招标邀请书,发放或出售招标文件,投标,开标、评标、中标,签订合同。
第五条 依照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的要求,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原则上由县级农发部门负责组织,工程类项目跨县(市)的,由地(市)级农发部门负责组织。
第二章 招 标
第六条 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招标人(简称“招标人”)为县级农发部门。临时招标机构为项目招标委员会,由县级农发部门负责,同级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及市级农发部门、项目建设单位组成。招标委员会负责组织、监督和协调招标活动的进行。
第七条 招标人开展招标工作,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投资计划已经批复;
(二)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三)有组织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四)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五)具备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招标人不具备第七条二、三、四款条件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应该择优选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为招标人指定代理机构。
第九条 土地治理项目主要单项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实行公开招标,财政投资10万元(含)以上的主要单项建筑物工程要实行招标。招标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两种方式,其他小型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可以实行议标。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可参照下表所列的主要单项工程:
第十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在县级或县级以上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含三个)具备承担招标项目实施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出招标邀请书。
第十一条 采用代理招标的,招标人必须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协议。招标人应当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供招标所需的有关资料并支付委托费,委托费的金额及支付方式由双方当事人按国家有关规定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提供以下服务:为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审查投标人的资格,按程序组织招标,监督合同的执行,对招标人进行购后服务等,并遵守本细则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第十三条 招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人须知;
(二)招标项目名称;
(三)招标项目主要内容要求;
(四)评标方法和标准;
(五)投标人应当提供的有关资格或资信证明文件;
(六)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日期;
(七)开标、评标、定标的日程安排;
(八)合同的主要条款。
(九)相关技术资料。
第十四条 评标方法和标准由招标人制订,应符合相关行业规定和农业综合开发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
(三)招标项目的情况介绍;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地点和时间;
(五)对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
(六)其他需特殊说明的事项。
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发出后,不得随意更改。如确需修改或补充,至少应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5天正式通知到所有投标单位;延期发出通知,投标截止日期应当相应后延。需修改或补充的内容应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七条 除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外,招标文件不得有针对或排斥某一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第十八条 招标人按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放或出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售出后,不予退还。
第十九条 招标人必须对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情况进行保密。
招标人设定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二十条 公开招标公告从发布之日到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30天。邀请投标的,不得少于10天。
第三章 投 标
第二十一条 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投标人(简称“投标人”)是指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应具备的条件:
(一)与招标文件要求相适应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二)招标文件要求的资质证书和相应的工作经验与业绩证明;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三条 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条件作出响应。
投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函;
(二)投标人概况;
(三)属于土建工程和物资设备采购的,应提供投标报价、报价细目及与报价有关的技术文件;
(四)招标文件中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 投标文件应加盖公章和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或印章。
第二十五条 投标文件应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截止日期前密封送达。投标人有权要求招标人提供签收证明。招标人应对收到的投标文件签收备案。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开启并退回。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可以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和修改,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截止日期前书面送达招标人,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七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开标、评标与中标
第二十八条 开标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公开进行。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全部评标委员会成员、相关单位代表和投标人参加。
第二十九条 开标时,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开启并宣读投标人名称、技术目标及其他内容。
第三十条 开标过程应记录在案,招标人和投标人的代表在开标记录上签字和盖章。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和技术、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总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专家人数占三分之二。
依据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实际情况,评标委员会专家委员的产生,可以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直接确定。专家委员必须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10年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必须保密。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工作。
第三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书无效:
(一)投标文件未加盖投标人公章或法定代表人未签字和盖章;
(二)投标文件印刷质量不好、字迹模糊;
(三)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不符;
(四)投标文件没有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
(五)招标人认为重要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地方进行必要的澄清、说明或答辩,但投标人在进行澄清、说明或答辩时,不得超过投标文件的范围,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不得阐述与问题无关的内容,未经允许不得向评标委员会提供新的材料。澄清、说明或答辩的内容必须书面记录。
第三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投标人进行综合性评价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参考标底。
土建工程和物资设备采购的评标,采用合理最低投标价法。
第三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依据评标结果,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评标报告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对投标人的技术方案评价,技术、经济分析;
(二)对投标人承担能力与工作基础评价;
(三)推荐满足招标项目条件的中标候选人;
(四)对投标文件的书面修改意见;
(五)对投标人进行综合排名。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根据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标,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招标人应当按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第三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在开标之日后15天内完成评标工作,确定中标人。
第四十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人据此与招标人应在30日内签订书面合同。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一条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招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第四十二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得相互串通调整中标内容和标底价格。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招标人存在隐瞒招标真实情况、串通某一投标人排斥其他投标人、索贿受贿、泄露有关评标情况、任意终止招标的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给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投标人存在提供虚假投标材料、串通投标、采用不正当手段妨碍、排挤其他投标人、向招标人行贿的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取消投标人3年的投标资格。
第四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礼金或其他好处、向投标人透露有关评标情况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并通报所在单位。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由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附件4:
江西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 资金公示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的透明度,主动接受农民群众和社会监督,确保项目实现预期效益,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和资金公示制暂行规定》(国办发〔2004〕35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特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和资金公示制(以下简称公示制)是指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农发办)和项目实施单位通过在项目区设立公示牌、公示栏等形式,公布土地治理项目和资金有关内容,以接受项目区农民群众和社会监督的制度。
第三条 公示制应当遵循真实、及时、公开的原则,县级农发办事机构对公示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条 项目申报、实施和竣工验收三个阶段应实行公示制。项目乡镇承担项目申报阶段的公示,县农发办负责指导和监督;县农发办承担项目实施和竣工验收阶段的公示,市农发办负责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公示
第五条 项目申报公示。申报项目的乡镇在办公所在地设立的《政务公开栏》内公示项目的建设地点、规划方案、需农民筹资投劳方案等内容,以广泛听取农民意见,优化项目设计,确保农民筹资投劳方案的落实,并公布县农发办咨询电话和联系人,公示内容至少保留20天,县农发办须将公示内容拍照存档。
第六条 项目实施公示。
(一)县农发办在项目乡(镇)政府办公所在地设立的《政务公开栏》内公示经上级批复的项目开发任务、主要建设内容、主要工程及数量、财政资金及农民筹资投劳的使用计划情况等。
(二)在主要单项工程(指财政资金30(含)万元以上)实施地点设立临时性公示牌或长久性标志牌,向农民群众公示所建工程的标准、投资和施工、监理单位等情况,并公布市农发办受理举报电话,公示内容至少保留10天,县农发办须将公示内容拍照存档。
第七条 项目竣工公示。
(一)县农发办在项目乡(镇)政府办公所在地设立的《政务公开栏》内公示竣工项目的名称、投资完成情况(包括农民筹资投劳使用情况)、建设内容、主要工程及数量、项目预期效益、运行管护(包括管护范围、内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等),并公布市农发办受理举报电话,公示内容至少保留10天,县农发办须将公示内容拍照存档。
(二)结合公示牌的设置,对财政资金50(含)万元以上的主要单项工程建筑物或园田化项目集中点设置长久性的标志牌。应按照经济实用、清楚规范的要求,尽可能利用排灌站、机电井站房等建筑物,不搞形象工程,严禁建设豪华标志牌。
(三)标志牌类型及制作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选用。设立位置:一般山塘水库项目,选择在大坝背水面的醒目处;排灌站、机电井、农桥、渡槽、衬砌渠道等,选择在房屋、建筑物的醒目处;园田化田间工程、种养基地等,选择在项目集中点或主要交通位置处。
(四)标志牌应标注内容:一是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标志图。二是XXXX年度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三是制作单位及时间。对国家、省级新农村示范点等重大项目应设置较大醒目的标牌,以起到较好的宣传示范效果。
第三章 督查
第八条 项目实施阶段。竣工验收阶段的公示内容应向上一级农发办事机构备案。上一级农发办事机构发现公示内容不当或错误的,应责令改正。经省农发办或国家农发办同意,项目实施计划进行调整的,应在竣工验收阶段的公示中予以说明。
第九条 项目区农民群众如对公示内容有疑问,可以向县农发办提出质询,县级农发办应当在15天内作出答复。
第十条 县农发办未及时作出答复或者质询人对答复不满意的,质询人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天内向其上一级农发办反映。上一级农发办应在30天内,对反映事项进行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对以实名反映的,应以书面形式将处理结果通知质询人。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农发办要将公示制执行情况作为项目和资金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指导。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省农业综合开发发办公室、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5:
江西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 工程建设监理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监理办法(试行)》(国农办〔2004〕49号)以及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监理的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的特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家批准立项并经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省财政厅批复的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的土建、设备安装工程。工程建设监理必须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按照经批准的项目计划、审定的项目扩初设计和施工设计图、工程建设施工合同以及建设监理合同的规定进行。
第三条 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监理委托单位为县级农发部门。在工程开工之前,监理委托单位原则上应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定具备相应建设监理资质或监理能力的单位。
第四条 从事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监理的单位和监理人员,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工程建设监理活动。
第二章 监理范围及内容
第五条 国家立项实施的土地治理项目中,主要单项工程的施工,由具备相应资质或能力的单位进行监理。年度财政投资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主要单项建筑物工程纳入监理范围,包括小型水库、拦河坝、排灌站、机电井、桥涵闸和年度财政投资20万元以上的防渗渠道、机耕路等工程,可委托专业监理单位进行监理,或委托具有监理资格的专业人员进行监理。年度财政投资10万元以下的主要单项小型建筑物工程和年度财政投资20万元以下的防渗渠道、机耕路等,可由县农发办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监理。
第六条 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监理的主要内容是:按照工程建设合同控制工程建设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协调有关单位间的工作关系。监理单位的具体工作应包括:
(一)审查项目承包单位(或施工单位,下同)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
(二)审查与控制工程建设所需施工材料、设备的质量,对不能满足施工质量要求的,要督促项目承包单位采取措施限期解决;
(三)督促检查项目承包单位严格执行工程承包合同和国家工程技术规范标准,发现问题及时指令承包单位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必要时应指令承包单位停工整改;
(四)组织工程建设质量综合评定,签署工程检验认可书和工程付款凭证;
(五)定期向监理委托单位报告工程施工进度、工程质量和相关控制措施的情况;
(六)工程竣工后,整理合同文件和有关工程技术档案材料,参与工程竣工预验收和相关验收文件的签署,提交工程监理报告;
(七)在工程保修阶段,负责检查工程质量状况,承担质量责任,并督促承包单位保修。
第三章 监理合同与监理程序
第七条 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应当与监理委托单位签订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明确工程建设监理的范围和内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监理费的计取与支付、违约责任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工程建设监理要参与工程全过程的监理,并签署建设监理意见。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工程建设监理规划;
(二) 按工程建设进度编制工程建设监理细则;
(三) 按照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进行建设监理;
(四) 参与工程竣工预验收,签署建设监理意见;
(五)建设监理业务完成后,向委托单位提交工程建设监理报告和档案资料。
第九条 实施监理前,监理委托单位应将选定的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监理人员姓名及所赋予的权限,书面通知项目承包单位,并报上级农业综合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工程建设监理过程中,项目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规、签订的工程建设合同以及建设监理合同的规定接受监理。
第十一条 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机构或监理人员原则上应进驻施工现场,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按作业程序即时进行建设监理。对水库、拦河坝、桥涵闸等涉及安全隐患的工程,必须实行旁站监理。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 监理委托单位与监理单位之间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合同关系;监理单位与项目承包单位是监理与被监理关系。监理单位应按照“公正、独立”的原则,主动开展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维护监理委托单位以及项目承包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具备监理资格的专业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任务时,应当组建由相关资质人员参加的工程建设监理机构;具备监理能力的非专业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任务时,应当成立项目工程监理小组。
第十四条 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分包监理业务。
第十五条 监理单位不得从事所监理工程的施工和建筑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经营活动。
监理人员不得在所监理工程项目法人单位、建设单位或施工、设备制造、材料供应单位兼职,不得是施工、设备制造和材料、构配件供应单位的合伙经营者。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由于未按合同规定进行监理而造成工程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监理单位与项目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而造成工程损失的,与项目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监理人员按照监理合同规定行使监理单位的权限,在授权范围内发布有关指令。项目建设单位或县级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不得擅自更改监理人员的指令。
第十八条 监理人员有权建议撤换不合格的项目承包单位、项目承包负责人及有关人员。
第十九条 未经监理人员签字认可,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承包单位不得进入下一道程序进行施工;财政部门不得拨款;农发机构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第五章 监理费用
第二十条 农业综合开发工程监理费,按照实施监理的土地治理项目单项工程年度财政投资总额的2%以内控制合用,从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中列支,按实际支出数计入工程成本。监理费的支付实行县级报账制。报账时,应按监理费总额的20%预留质量保证金,待项目验收合格后再予拨付。
第二十一条 未实行建设监理的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不得列支监理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监理委托单位或监理单位有违反本细则规定行为的,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6:
江西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县级报账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管理,规范资金拨付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项目工程质量,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9号)、《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报帐实施办法》(财发〔2001〕11号)、《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制度》(财发〔2001〕55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实行县级报账制是指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以县级为单位统一资金拨借、统一会计核算、统一报账管理的一种制度。
第三条 实行县级报账制的资金为各级财政用于国家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无偿资金。
第二章 报帐资金管理
第四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单位应做好报账基础工作,并建立工程资金辅助帐,负责编制或审核单项工程预决算及核算单项工程成本。
第五条 县级报帐制实行“四专”,即专户储存、专帐核算、专人管理、专款专用。
专户储存:县财政局设立农业综合开发财政专户,与其他各类专项资金分开建帐。在县农发办或财政设立报帐专户,及时将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拨付到报帐专户,根据项目进度报帐。
专帐核算:设置规范的财务专帐,做到帐帐相符、帐表相符、帐实相符。
专人管理:配备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专职会计人员,全面负责报帐专户资金的会计管理。
专款专用:项目资金严格用于计划项目,不得用于非计划项目,坚决杜绝项目资金挪作他用。
第六条 报帐资金拨付应按规定实行转帐结算,严格控制现金支出。确需支出现金的,要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和审批手续执行。
第七条 项目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数额为该项目财政资金的5—10%,预留期限为一年,待项目工程运行一年后,工程无质量问题,将质量保证金一次性付给工程施工单位。
第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需建立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辅助帐,其辅助帐中的原始凭证复印件需经县级农发机构认可,经审核后加盖农发办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第三章 报帐程序
第九条 县财政局自收到上级财政下达的资金指标文件2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入财政专户,并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和“报帐专户申请拨款单”,及时拨付资金至报帐专户。
第十条 报账流程:先由项目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提出拨款申请,并出具合同及单项工程预(决)算表,经工程设计人员、监理人员、项目管理人员审核后,按照以下程序报帐:报账专户设在农发办的,经财政委派或认可的专业会计审核,由农发办主任签字报账;报账专户设在财政的,由财政专管会计审核后,农发办主任签字报帐。
第十一条 根据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和项目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的“申请拨款单”分期分批拨付资金。
第十二条 土地治理工程类项目(包括水源工程、引水工程、田间工程的水利工程项目及附属建筑物和土地平整、机耕路等项目)报帐流程:经法定程序确立施工单位后,施工单位凭施工合同,向县级农发办提出开工申请,并申请预付工程款,经农发办审核同意填报申请拨款单,经专管会计审核后,由农发办主任审批,可按合同拨借30%的资金作为预付工程款;施工单位在完成50%的承包工程任务后,可向农发办提出阶段性验收申请,并提出再拨款申请,同时提供施工阶段性决算清单,农发办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阶段性验收,经工程设计人员、监理人员、验收组组长审核签字后,填报拨款申请表,并按第十条报帐流程可再预付30%的工程款,待施工单位完成全部工程任务后,施工单位向农发办提出验收申请,农发办应及时组织验收,进行竣工决算,并填报“项目单项验收决算表”,经工程设计人员、监理人员、验收组组长审核签字后,如上流程可拨付工程款的90-95%,按照规定留5-10%作为质量保证金。50万元以上的工程类项目在竣工验收时应邀请审计人员参加,进行单项工程审计,在工程决算单上,除工程设计人员、监理人员、验收组长签字外,还应由审计人员签字,方可报帐。
第十三条 土地治理非工程类项目(包括不含土地平整、田间道路的农业措施、林业措施和科技措施类项目)。报帐流程:项目开工时,凭承包合同或购买合同向县级农发办提出开工申请,经农发办审核同意后,填报拨款申请单,经报帐专户会计审核,农发办主任签字同意可预付30%的项目款,项目建设单位按项目实施进度,凭真实有效的原始凭证经报帐专户专管会计审核后,由农发办主任签字拨付,项目完工后,项目实施单位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农发办及时组织人员验收,进行施工决算,经验收小组组长审核后,填报“项目验收决算表”,由报帐专户会计审核,农发办主任签字后,拨付全部项目资金,但林业类项目和工程类项目一样预留5-10%的质量保证金。
第十四条 产业化经营项目无偿资金报帐流程:项目立项批准后,项目申报单位应及时开工,并提出拨款申请,经审核可预付30%无偿资金,并按项目实施进度,凭真实有效的原始凭证按第十条的流程审批付款。项目完工后应及时组织验收,填报“项目验收决算表”,及时组织竣工决算。
第十五条 农业综合开发管理费、设计费、监理费、审计费等费用凭原始凭证按规定比例,按第十条规定的流程报帐。如因工作需要,也可按第十条流程预借部分费用,但应及时结算。
第四章 报账凭证管理
第十六条 报账凭证要把每一项工程要素作为报账的依据,做到项目计划、项目资金使用额、项目工程量相对应,要求资料规范整齐,附件完整,每张报账票据手续完备,做到经办人、验收代表人和报账专户负责人等签字齐全。
(一)土地治理工程类项目报帐须提供:合同副本、阶段性工程验收单、工程预决算、工程竣工验收表和工程税务发票等相关凭证。
(二)土地治理非工程类项目报帐须提供:合同副本或协议、支付原材料和普工、技工工资及有关费用的原始凭证、预决算、竣工验收表和税务发票等相关凭证。科技类项目还应提供培训计划、通知、技术材料等。
(三)产业化经营项目补贴资金报帐须提供:购物清单或者购货合同协议,工程预决算、工程竣工验收表及相关原始凭证、税务发票等。
(四)项目管理费、设计费、监理费报帐须提供:设计合同、监理合同及在国家相关规定标准范围内实际发生费用的原始凭证、税务发票等。
(五)产业化经营项目贷款贴息报帐须提供: “贴息资金申请审核表”,建设期内银行贷款合同、贷款到位凭证、银行结息凭证复印件。
第十七条 县级报帐必须严格审核各种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对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报帐:
(一)未列入年度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计划的;
(二)未按项目合同和施工设计或未经批准改变的项目施工设计进行建设的支出;
(三)虚报冒领、与事实不符的支出;
(四)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经工程监理或工程监督检查要求改进而未改进的支出;
(五)违反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办法及其他财经制度的支出。
第十八条 妥善收集、保管以下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档案,保管年限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一)上级批复的项目计划
(二)实行招投标制的项目,项目中标合同
(三)项目工程的预算和决算,竣工决算审查报告
(四)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
(五)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六)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辅助账簿
(七)财务报表类:月报、季报、年报,报表附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八)其他类: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县级财政部门监督县级报账,对不按县级报账制规定的行为要坚决制止。县农发办严格执行县级报账制,自觉接受财政监督,及时通报项目资金运行情况。县财政局、农发办和项目建设单位要积极配合审计部门进行项目资金审计。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和农发部门,要加强对县级报账工作的指导、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二十一条 对县级报帐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除责令改正外,要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7:
江西省农业综合开发档案建设与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农业综合开发档案资料是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原始记录和凭证,是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为适应新形势新要求,把我省农业综合开发档案建设与管理尽快纳入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轨道,以推动农业综合开发档案管理工作迈上新台阶,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相关的文件制度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档案建设与管理的原则
第二条 真实可靠性原则。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档案包括了过去和现在项目管理工作中所形成并接受的各种项目资料,是当前和今后项目管理的重要资料。因此,归档的材料必须真实可靠,不能弄虚作假,擅自改变原始材料的内容,更不能以假乱真,伪造资料。
第三条 齐全完整性原则。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既包括项目建设的工程量、工程质量等外业方面,又包括工程投资、工程概预算、资金拨付、工程移交及工程管护责任落实等内业情况。如果没有齐全完整的档案资料,农业综合开发的检查、考评等工作就难以进行。为此,项目档案资料要按照项目进度及时收集、归档,确保档案资料的齐全、完整。
第四条 规范统一性原则。随着农业综合开发实践时间增长,档案数量将越来越多,作为查考的资料和原始凭证,不仅要做到承上启下,避免重复,更要做到利用方便,查找快捷。为此,档案要按照统一规格归档,统一标准分类,做到统一保管,分类存放。
第三章 档案分类
农业综合开发档案分为财务档案和项目档案两大类。
第五条 财务档案。严格按照财务管理办法将项目帐簿、原始凭证、财务报表、申请拨(借)款报告、上级下达的资金文件、拨出资金的凭证、年度财务决算、群众自筹资金档案等相关资料及时收集归档。财务档案由会计根据相关财务规章制度进行单独保管。
第六条 项目档案。根据市、县两级农发部门的工作职责及权限,分别进行建档,市级农发部门项目档案分为综合类和项目类;县级农发部门档案分为综合类和单个项目类。
第四章 市级农发部门项目档案的主要内容
第七条 综合类档案:
(一)全市农业综合开发中长期规划;
(二)各县上报计划及上报省计划文件、计划报表及省、市批复的年度计划;
(三)计划调整的有关文件;
(四)制度文件(当年国家、省下发的制度性文件及市根据本地区制定的实施细则);
(五)验收材料及表格(项目自验报告、资金到位、使用、管理情况报告、申请验收报告等);
(六)有关材料(宣传调研及汇报材料、年度工作总结等);
(七)统计报表及农业综合开发数据管理系统数据库电子版;
(八)其他相关文字或图片资料。
第八条 项目类档案:以县为单位分别建档。
(一)项目库;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项目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相关材料;
(四)项目推荐意见(附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或产业化项目摘要之后);
(五)县级自验材料及表格;
(六)市级检查考核材料及表格;
(七)其他相关文字或图片资料。
第五章 县级农发部门项目档案的主要内容
第九条 综合类档案
(一)前期工作:1、总体规划;2、项目库(项目建议书);3、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计划管理:1、年度计划上报文件及计划报表;2、上级批复的年度计划;3、计划调整、变更、终止的有关文件。
(三)资金管理。资金到位、使用、管理情况报告;银行贷款发放、使用情况报告;审计部门的审计报告等。
(四)宣传调研。在报刊杂志发表的农业综合开发文章;简报;开发图片及影像资料。
(五)规章制度。当年国家、省下发的制度性文件及市根据本地区制定的实施细则,同时将重要的工作流程、制度规定装裱上墙。
(六)其他有关文字及图片资料。年度工作总结、项目自验报告、申请验收报告、统计报表、规划图和竣工图。
第十条 项目类档案。项目档案根据各项目的不同类别,其档案内容也有所不同。
(一)土地治理项目档案。原则上按一个项目区建一个档案,但水源工程和引水工程包括水库、陂坝、排灌站、机井等以及科技项目需单独建档。
1、工程类(含水利、农业和林业项目工程)档案主要包括:
(1)项目简介;(2)项目初步设计;(3)农民群众筹资投劳计划及自愿开发的证明材料(包括花名册签名);(4)项目招投标文件及项目建设承包合同;(5)申请开工报告;(6)批复开工报告;(7)项目监理报告;(8)项目申请验收报告;(9)项目验收书;(10)单项工程审计报告;(11)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12)项目移接交合同或协议;(13)项目管护制度;(14)其他相关文字、图片资料(现状图片、规划示意图、竣工图片);(15)项目实施工作总结。
水源工程和引水工程项目参照工程类档案建档。
2、科技项目档案主要包括:
技术推广项目档案内容:(1)项目简介;(2)项目申报书和科技项目合同;(3)项目实施方案;(4)有关技术推广的资料;(5)资金使用的财务决算报告;(6)其他相关文字或图片资料。
人员培训项目档案内容:(1)项目实施方案;(2)有关开展培训的通知;(3)培训教材;(4)培训人员花名册;(5)培训资金财务决算报告;(6)其他相关文字或图片资料。
(二)产业化经营项目档案主要包括:
(1)项目简介;(2)项目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3)银行贷款证明及利息单(印复件);(4)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5)项目申请验收报告;(6)项目竣工验收报告;(7)项目实施工作总结;(8)其他相关文字或图片资料。
第六章 项目档案建立要求
第十一条 项目档案的文件材料种类、份数以及每份文件的页数均应齐全完整,专档储存、专人管理,并建立文档借阅制度。
第十二条 在归档的文件材料中,要将每份文件的正件与附件、印件与定稿、请示与批复、转发件与原件,分别立在一起,不得分开,文电应合一立卷。
第十三条 项目档案资料要按照项目进度及时收集、归档,确保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数据要相互衔接、对应,尤其要与专帐相衔接、相对应。
第十四条 案卷封皮,要逐项按规定写清楚,案卷题名要简明、确切地反映卷内文件材料内容。
第十五条 卷内文件材料要清晰整洁,卷内文件材料及案卷封皮以A4或A3纸打印并装订整齐。
第十六条 档案盒要使用专用的标准盒,档案盒的一侧要标明项目名称及编号,需用电脑打印。
第十七条 音像资料要注意防湿、防磁、防震、防高温,可与文字资料分开存放,需长期保存的音像资料应刻录。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附件8:
江西省农业综合开发竣工项目验收及绩效考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水平,进一步推进竣工项目验收及绩效考评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竣工项目验收暂行办法》、《关于加强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工作质量考评办法(试行)》以及《江西省2007年财政大额专项资金绩效考评实施办法》等规章制度,并在总结历年验收和绩效考评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综合开发竣工项目验收及绩效考评(以下简称“验收考评”)的内容,包括土地治理、产业化经营、自然灾害损毁等项目的竣工验收、项目和资金管理,以及平时工作的绩效考评。验收考评原则上采取年度和三年总体验收考评相结合的办法。
第三条 验收考评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严谨、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验收考评的依据是国家和省制定的农业综合开发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标准,项目年度实施计划批复、调整及资金拔借文件以及经批复的项目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各市、县提供的自验总结报告以及省对设区市平时工作完成情况原始记录等。
第五条 验收考评实行自下而上,分级管理。原则上县级进行自验,做好验收考评准备;设区市对所有项目县进行全面检查考核,并对本级做好验收考评准备工作;省在设区市全面检查考核的基础上,对项目县进行抽查验收考评,三年之内抽验的县必须覆盖到全省所有的项目县,并对各设区市本级进行全面验收考评;省直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单位由省全面验收考评。
第六条 验收考评工作的基本要求是,严格执行验收考评的依据和程序,认真核查验收考评的内容,落实验收考评责任,遵守验收考评纪律。
第二章 验收考评内容
第七条 农业综合开发验收考评的主要内容包括:基础工作情况、项目建设情况、资金使用管理情况、项目管理情况、项目效益情况、验收考评准备情况六个方面:
(一)基础工作情况验收考评的主要内容包括:
1、机构建设情况。有无正式的人员、编制和必要办公条件和工作经费。
2、专家库建设。是否建立了专家库,专家库人员素质和结构是否达到了要求。
3、档案资料管理。是否按照《江西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建立项目和财务档案,档案资金是否齐全,并装订规范;是否按要求提供了真实的单项目工程验收考评资料等。
(二)项目建设情况验收考评的主要内容包括:
1、计划执行情况。有无擅自调整、变更、终止计划现象,项目建设地点、规模、面积、任务是否与计划或实施方案一致,计划调整是否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手续是否齐全等;
2、建设任务完成情况。项目区面积与上级批复的计划数是否一致,工程完成数量与批复计划及规划图、施工图是否一致,有无计划外项目。购置农机具和仪器设备是否与计划一致。产业化经营项目建设的内容和购置设备数量是否与批复的计划一致等。
3、工程质量。重点考核主要工程的规划、设计是否合理,各项工程建设标准是否达到设计要求,是否美观,有无偷工减料和弄虚作假情况。新建和维修的水库、水陂、机电井、电排灌站等运转是否正常。产业化经营项目土建、设备购置安装、运转情况等是否达到有关部门规定的行业标准等。
(三)资金使用管理情况验收考评的主要内容包括:
1、制度执行。包括县级报帐制执行情况,“三专”制度,有无大额现金支取和白条入帐现象,是否按照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会计科目是否规范等。
2、资金配套。包括财政配套资金(含土地出让金)落实情况,农民投资投劳是否足额落实,并有据可查。
3、有偿资金。包括是否及时足额从用款单位回收到期有偿资金,到期有偿资金是否按期偿还等。
4、资金安排使用。包括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是否及时拨付到报帐专户,报账进度与工程进度是否一致;资金使用是否与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中所列用途一致,项目管理费提取和使用、科技推广费安排与使用、农发机构开发事业费落实与使用等是否符合国家和省规定;会计核算、财政档案收集整理是否符合要求等。
(四)项目管理情况验收考评的主要内容包括:
1、制度建设。是否从当地实际出发,创造性开展工作,根据国家、省项目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相应办法和实施细则。
2、前期准备。是否制定中长期规划,规划是否科学、合理,是否符合国家、省农业综合开发有关要求和当地实际;是否按规定建立了项目库,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实施方案是否科学、规范;是否实行了规范的项目推荐、评估论证及专家评审制等。
3、制度执行。土地治理项目是否按规定实行了招投标制项目法人负责制、工程监理制、项目资金公示制;是否严格按上级批复的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实施,是否编制工程预决算,是否及时进行单项工程审计等;是否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是否制定了切实可行的管护措施。
(五)项目效益情况考评的主要内容包括:土地治理项目区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的主要障碍因素是否已经排除,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是否得到明显改善,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是否有了较大提高,项目区与非项目区相比整体面貌、基础条件、生产水平及工程效益等是否有较大变化,开发的经济、生态、社会效益是否达到预期目标,项目区农民人均纯收入比开发前是否有较大提高。产业化经营项目重点看项目市场发展前景、企业经营状况、辐射带动农户情况等。
(六)验收考评准备情况的主要内容包括:是否全面完成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是否编制好工程竣工决算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或审计局进行了单项工程审计;验收工作资料是否按规定整理、装订,年度检查、验收、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已得到整改。
第八条 对设区市的考评,在考评上述内容的基础上,增加对平时工作的考评,平时工作完成情况的主要内容包括:上报综合性材料情况、开展宣传工作情况、上报土地治理项目计划情况、上报产业化经营项目计划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情况、国家办和审计等部门以及省验收考评等综合性检查中提出问题的整改情况、统计工作考评情况和平时检查情况。
第三章 验收考评程序
第九条 下发项目验收考评通知。每年省将下发验收考评通知,明确验收考评的具体时间和要求,原则上每年的验收时间为5月份。在国家验收考评年,验收考评内容除本年度的竣工项目外,其他两年度的项目至少要抽验1个土地治理项目和1个产业化经营项目;国家非验收年,验收内容为本年度全部项目。
第十条 各设区市在接到验收考评通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自验并向省申报验收材料,非国家验收年度验收材料包括申请验收报告、自验报告、资金到位使用和管理情况报告、验收统计表等,原则上需提供单项工程审计报告;国家验收考评年除上述材料外,还需分别提供设区市、县两级的三年同级总审计报告,并装订成册。
第十一条 省组织验收考评组并对验收考评组成人员进行培训,对验收考评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包括验收考评的内容、方式、方法、工作纪律和廉政规定等。
第十二条 验收考评组出发前省按规定采取随机抽样的方式,统一确定抽验县。原则上每年抽验县数量为全省项目县的三分之一。每个县验收时间3天左右。
第十三条 验收考评组工程程序如下:
1、听取被验收单位有关情况汇报;
2、实地查看项目任务完成情况和工程质量情况等;
3、查阅文档资料,了解项目执行情况;
4、查验资金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
5、访问农户;
6、与被验收单位交换验收意见。
第十四条 验收考评组完成验收报告。验收报告内容包括:组织开展项目验收情况;项目计划投资和任务完成情况;工程建设质量和工程管护情况;管理运行机制和效益情况;资料、文档管理情况;存在问题、整改建议和验收评价。
第十五条 验收考评工作结束后,各验收考评小组及时向省汇报验收考评情况。
第十六条 总结验收考评情况,下发“验收考评通报”,对于先进的市、县给予表彰,对存在问题的市、县提出限期整改要求。
第四章 验收考评组织
第十七条 考评实行分级负责制。市级对全面检查考核的结果负责,省对抽验结果负责。
第十八条 验收考评采取省直接组织验收考评和委托验收考评的方式进行。省直接组织验收考评是指省组织验收考评组对被验单位进行验收考评;委托验收考评是指省以委托书的形式委托设区市对被验单位进行验收考评,原则上除省抽验的项目县外,市级年度检查考核结果可作为省级委托验收考评的结果。
第十九条 省组织的验收考评组,组长由省农发办处级以上领导担任,成员从省农发办和省财政厅内部及专家库中挑选,其中财务人员由省财政厅抽选或聘请中介机构的财务人员。
第二十条 市组织的检查考核组,组长由各设区市农发办主任担任,人员由设区市确定,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要齐全。检查考核组人员要报省备案。
第二十一条 验收考评组应对验收考评工作高度负责,严格按国家、省有关规定进行验收考评,严禁弄虚作假。验收考评后项目和资金若出现问题,将追究验收考评组或委托验收考评组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验收考评评价
第二十二条 省组织的验收考评将根据被验单位的实际情况给予“先进”、“合格”和“不合格”三种评价。
第二十三条 对设区市的等级评定,省根据对各设区市验收考评结果,按得分情况依次排名确定本年度的先进单位。没有按省要求足额安排市级农发办事业费的设区市不能参加先进单位的评选。
第二十四条 设区市的得分计算。对设区市的验收考评分为竣工项目的验收考评和平时工作的绩效考评两部分,竣工项目验收考评得分权重占70%,平时工作的绩效考评权重占30%,两项相加总分为对各设区市验收考评的最后得分,得分排名情况作为评定年度先进单位的依据。设区市竣工项目验收考评的得分计算,本级得分权重占20%,所属项目县平均得分的权重占80%之。项目县平均得分计算方式为:抽验县的得分与非抽验县综合评价得分的平均数。具体计算方法为:抽验县的得分为省验收考评的实际得分,然后计算出抽验县实际平均分与设区市上报的这几个抽验县平均分的差额,其他每个非抽验县综合评价得分按设区市上报得分减去(或加上)这个差额,最后计算出该设区市所属项目县的平均得分。
第二十五条 对项目县的等级评定,确定为先进县(含省级先进县、市级先进县)、合格县、不合格县。项目县总分在90分(含90分)的为先进县,70-89分的为合格县,7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县。
第二十六条 省抽验的各项目县,按省级验收考评的实际得分评定等级。
评定先进县的,须首先满足下列条件:
(1)严格执行国家批复的项目计划,没有越权调整项目计划现象,完成或超额完成项目投资和建设任务,工程质量较好,工程管护制度落实,工程完好率达到95%以上;
(2)足额落实了财政配套资金;
(3)预算上足额安排了农业综合开发事业费。县级农发办原则上要求年度财政投资600万元以下的县级农发办年事业费在10万以上,年度财政投资600万元以上的在15万元以上。
(4)资金管理规范,拨付及时到位,无白条入帐和大额现金支付工程或物质现象;
被验收考评单位同时存在下列情况的,评为“不合格”:
1、无项目扩初设计或实施方案,项目投资或建设任务完成不足85%,工程质量差,完好率低于90%;
2、财政配套资金完成不足应配套资金80%,未在预算上未足额安排农业综合开发事业费;
3、不与验收组积极配合,拒绝向验收组提供银行对帐单等会计原始凭证等。
出现下列问题之一的,直接评为不合格县:
1、未经国家、省批准,擅自调整项目计划;
2、挤占、挪用项目资金;
3、经审计等监督部门查出资金管理和使用中存在严重违纪,到省级检查验收时仍未纠正的;
4、项目和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在社会上造成重大恶劣影响,败坏农业综合开发声誉的。
第二十七条 对未抽验县的等级,省根据各设区的上报情况予以确认。各设区市上报的省级先进项目县比例必须控制在所辖项目县的40%以内(四舍五入),如在市级自验中仍确有超过90分以上(含90分)的项目县,设区市可自行确定为市级先进县;对设区市上报的合格县和不合格县,省将予以确认。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各设区市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按本办法评定的验收考评评价作为对各地奖惩的唯一依据,具体奖惩办法按《江西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验收考评奖惩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颁发发之日起试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一:农业综合开发竣工项目验收及绩效考评的评分标准
附二:农业综合开发竣工项目验收市级评分表
附三:农业综合开发市级平时工作考评评分表
附四:农业综合开发竣工项目验收县级评分表
附一:
农业综合开发竣工项目验收及绩效考核 评分方法与标准
一、评分方法
(一)综合验收采用百分制。市级综合验收考评包括验收考评和平时工作两项内容,平时工作权重占30%,验收考评权重占70%。在验收考评中,其中市本级验收考评权重为20%,县级验收考评权重为80%。
(二)县级验收考评按所辖项目县得分的平均分计算。
(三)根据验收考评的主要内容确定标准分,达到要求为满分,否则,依据有关条款扣分。
(四)每一分项最低为0分。
(五)对于直接被评为“不合格”的单位,评分从70分开始按标准扣减,得出总分。
二、评分标准
(一)市级评分
市级验收考评:
1、基础工作(25分)
(1)机构建设(5分)。主要包括有专职独立机构和固定编制,人员能确保工作的正常开展等,达到要求的得5分,每缺少一项,扣2分,直到扣完为止。
(2)专项事业费(5分)。专项事业费景德镇、萍乡和鹰潭三市农发办的财政预算安排不得少于15万元,其他市不得少于25万元,达到要求的得5分,未达到要求的按差欠比例扣分,最多扣5分。
(3)项目库建设(4分)。未建立项目库的,扣4分;项目库建立不符合地方产业发展政策的,扣2分;项目库建立不规范的,扣2分。
(4)专家库建设(1分)。根据各地实际,确保有水利、农林、财务专家各一名以上及其他专业类别专家,每缺少一名,扣0.5分。
(5)档案资料管理(5分)。未建立档案资料的扣5分;档案资料管理混乱的,扣3分;缺少关键性档案资料的,扣2分;档案资料不齐全的,扣1分;档案资料管理不规范的,扣1分。
(6)培训工作(5分)。未有针对性地开展培训工作的,扣5分;培训工作准备不充分,缺少培训资料等,扣3分;正常开展培训,尚未形成制度化的,扣2分。
2、资金管理(20分)
(1)资金配套(10分)。市本级财政配套资金未按省批复计划足额落实的,每差一个百分点扣1分。
(2)无偿资金下达(2分)。市财政局收到省财政厅下达的资金指标文后,只要有一笔超过1个月未下达的的扣1分,超过2个月的扣2分,本级财政配套资金未能随上级财政资金及时拔付的扣1分。
(3)有偿资金管理(8分)
3.1有偿资金回收(3分)。有偿资金未回收的按相应的比例的扣分。
3.2有偿资金还款及还款期限(5分)。未按期还款且还款金额不足的,扣2分;垫付有偿资金的,扣1分;擅自缩短有偿资金还款期限的,扣1分。
3、项目管理(45分)
(1)制度建设(5分)
根据省有关规定,从当地的实际出发,创造性地制定相应办法和实施细则得5分,仅转发省有关制度规定的得3分。
(2)前期准备(20分)
1.1制定开发规划(2分)。未按规定制定五年中长期开发规划的,扣2分。
1.2开展项目评估论证(9分)。对县(市、区)上报的拟立项项目,未按项目评审管理细则开展项目评估论证的,每缺少一个项目评审扣3分,评审程序和质量未达到有关规定要求的每个项目扣1.5分,直至扣完为止。凡存在项目未经充分论证或调查研究而盲目决策情况的,扣9分。
1.3项目扩初设计及实施方案审查(9分)。未按规定要求审查扩初设计或实施方案的,每缺少一个项目扣3分,未达到质量要求的每个项目扣1.5分,扣完为止。
(3)计划执行(10分)。根据上级农发机构批复的项目计划时间,计划批复每延迟1个月,扣2分;对上级农发机构批复的各类项目计划,超越职权擅自调整、变更(包括建设地点、建设内容、时间、投资规模等)和终止的,财政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直接扣10分,财政资金在10-20万元的,出现一起扣5分,10万元以下的出现一起扣3分,扣完为止。
(4)制度执行(10分)。未督促所属开发县执行国家、省农业综合开发有关工程招标、监理、管护、公示等项目管理制度的,如发现被抽验县有一项未执行的,扣2分;市级管理部门出现违规从县(市、区)收取管理费、前期费、外出考察费等行为的,出现一起扣2分。
4、验收工作(10分)
(1)按时完成自验工作(5分)。市级无特殊原因未按时完成自验工作的,扣5分;已向省申请推迟验收,但未按照推迟期限完成任务的,扣4分;无特殊原因,未在规定时间上报申请验收资料的,扣3分;报送申请验收资料不齐全的,扣2分。
(2)验收程序和内容(5分)。市级未按要求开展全面自验的,扣5分;未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内容开展项目竣工自验工作的,每涉及一个环节扣1分。
市级平时工作:见附件三。
(二)县级评分
1、基础工作(15分)
(1)机构建设(5分)。机构建设主要包括项目县(市、区)开发办有专职独立机构和固定编制,有固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财务人员、管理人员,达到要求的得5分。无专职独立机构和固定编制的扣3分;无固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财务人员、管理人员的,每缺少一名人员扣1分,最多扣2分。
(2)专家库建设(1分)。根据各地实际,确保有水利、农林、财务专家各一名以上及其他专业类别专家,每缺少一名,扣0.5分。
(3)项目库建设(3分)。未建立项目库的,扣3分;项目库建立不符合地方产业优势的,扣2分;项目库建立不规范的,扣1分。
(4)项目工程和财务档案资料管理(6分)。未建立项目工程和财务档案的,扣6分;缺少关键性档案资料的,扣4分;档案资料不齐全的,扣2分;档案资料管理不规范的,扣1分。
2、项目建设(30分)
(1)计划执行(6分)
1.1擅自调整、变更、终止批复计划(3分)。对上级农发机构批复的各类项目计划,超越职权擅自调整、变更(包括建设地点、建设内容、时间、投资规模等)和终止的,财政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直接扣3分,财政资金在10-20万元的,出现一起扣2分,10万元以下的出现一起扣1分,扣完为止。
1.2按扩初设计或实施方案施工(3分)。有一个项目未按审查后的扩初设计或实施方案施工的,扣1分,扣完为止。
(2)任务完成(12分)
2.1面积完成(4分)。项目区面积与上级批复的计划数是否一致,每差1个百分点,扣0.5分,扣完为止。
2.2工程完成量(6分)。上级批复的土地治理、产业化经营项目工程完成量比例低于100%的,每差一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
2.3以旧顶新、计划外项目(2分)。如发现以旧顶新或计划外项目直接扣2分。
(3)工程质量(12分)
3.1抽验项目工程建设质量标准情况(9分)。重点考核主要工程的规划、设计是否合理,各项工程的建设标准是否达到设计要求,有无偷工减料和弄虚作假的情况,完工工程是否运转正常。有一项未达标的扣2分。
3.2项目工程完好率(3分)。项目工程完好率低于90%的,扣3分;低于95%的,扣2分;项目工程完好率低于100%的,每差1个百分点,扣0.5分。
3、资金管理(38分)
(1)制度执行(6分)
1.1县级报帐制(2分)。未按要求执行农业综合开发县级报帐制的,扣2分。
1.2规范报帐(2分)。未严格按照会计制度执行的,每发现一起扣0.5分,扣完为止。
1.3会计核算(1分)。会计核算不规范、会计科目设置不合理、帐目不清晰的,每发现一起扣1分。
1.4资金审计制度(1分)。未按要求对财政投资在10万元以上的工程类项目进行单项工程竣工决算审计的,每缺少一个扣1分,扣完为止。
(2)资金配套(5分)
2.1县级配套(4分)。县级财政资金及时足额落实到位,得4分,配套比例每差欠5%扣1分,扣完为止。
2.2农民投资投劳(1分)。农民投资投劳足额落实到位,并有据可查得1分,否则不得分。
(3)有偿资金(5分)
3.1财政有偿资金回收(2分)。未及时足额从用款单位回收到期财政有偿资金,每差二十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
3.2财政有偿资金还款及还款期限(3分)。未按时偿还财政有偿资金的,扣1分;财政有偿资金抵顶的,扣1分;擅自缩短有偿资金还款期限的,扣1分。
(4)资金安排使用(22分)
4.1资金到位(6分)。上级财政资金和县(市、区)财政配套资金未全部拨付到报帐专户,每差一个百分点扣1分;自接到上级资金指标文后,未按规定及时拨付到财政专户的,有一笔超过2个月的扣1分,超过3个月的扣2分,最多扣2分。
4.2报帐进度(2分)。未严格按照工程进度拨付资金的,每发现一例扣1分,扣完为止。
4.3资金使用(7分)
4.3.1挤占、挪用资金(3分)。挤占挪用财政资金在5万元以下扣1分,6-10万元扣2分,10万元扣3分,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4.3.2大额现金支出(2分)。发现有大额现金支出,每2万元,扣1分。
4.3.3白条入帐(2分)。白条入帐金额2万元以上的扣1分,
(5)专项事业费(6分)。财政投资在600万元以下的项目县专项事业费安排金额不得少于10万元,600-900万元的不得少于15万元,900万元以上的不得少于20万元,达到要求的得6分,未达到要求的按差欠比例扣分,最多扣6分。
(6)项目管理费(1分)。项目管理费未按规定提取扣0.5分,使用不规范的扣0.5分。
3、项目管理(10分)
(1)前期准备(6分)
1.1制定开发规划(2分)。未按规定制定年度及五年中期开发规划的,扣2分,规划不科学、不合理的,扣1分。
1.2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2分)。未按规定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扣2分;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不规范的,扣1分。
1.3编制扩初设计或实施方案(2分)。未按规定编制项目扩初设计或实施方案的,扣2分;未按照专家提出的意见对扩初设计或实施方案进行修改完善的,扣2分;扩初设计或实施方案粗糙,不科学、不合理的,扣1分。
(3)制度执行(4分)。未严格按照有关要求执行招投标、项目公示、工程招标和监理、资产的登记和移交及工程管护等制度的,每发现一例扣1分,扣完为止。
4、效益情况(4分)。对照项目效益情况验收的主要内容,效益情况好的得4分,较好的得3分,中等的得2分,差的不得分。
5、验收考评工作(3分)
未按时完成自验工作的,扣3分;验收考评准备的各项资料不齐全的,每缺少一项,扣1分;统计数据不准确的,扣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