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省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实行财政补贴的实施意见
各设区市农业综合开发办、财政局,省农业厅,省监管局:
为规范我省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补贴行为,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进一步发挥农业综合开发对推动我省农业产业化发展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农发办《关于2009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实行财政补贴的指导意见》、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农业产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和江西省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农业综合开发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指导意见》的文件精神,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在“十一五”期间至2015年,农业综合开发要为巩固、提高我省作为全国重要的粮食主产省、生猪大省的地位不懈努力,推动赣南脐橙、水产水禽、中药材、南丰蜜桔等优势产业进一步做强做大,围绕“把江西建成世界一流的脐橙基地,中国最优的蜜桔生产基地,长珠闽地区最重要的大米和猪肉供应基地,江南最重要的中药材产业基地和最具特色的环鄱阳湖区水产品出口创汇基地”,择优安排项目,实行重点扶持,培育20家销售收入超10亿元,40家销售收入超5亿元的龙头企业,打造一批在国内外有影响力,在行业具有举足轻重影响的企业团队和知名品牌,努力把我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建设成为优势产业示范基地和现代农业样板区。
二、扶持的重点产业
坚持按比较优势选择产业发展重点的原则,采取非均衡发展战略,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实施一县择优选择一业进行集中连续开发的模式,整合各类项目资金,联合各有关部门,集中优势兵力,围绕做大做强重点农业产业,着力寻求重点突破,在符合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立项条件的前提下,着力改造提升具有重大影响的传统农业产业,重点支持发展具有明显优势的新兴农业产业,适当扶持区域性优势产业:
(一)着力改造提升传统农业产业,大力巩固、提高我省粮食主产省和生猪产业大省的地位。围绕水稻、生猪、蔬菜、毛竹等传统产业,增强转化加工能力,延长产业链条,主攻产品质量安全,提高综合效益,使江西从全国重要的水稻种植基地向在全国最具竞争实力的大米供应基地,从生猪养殖大省向生猪产业大省转变。
着力支持省确立的61个粮食主产县,特别是36个国家发改委确立的粮食产能县建设规模化、标准化、优质化的粮食供应生产基地建设,重点支持年产10万吨以上规模和具有较强品牌效应的大米加工,以及一些以稻谷为原料的食品精深加工龙头企业。
支持生猪生产大县以及脐橙产业大县发展生猪生产,扶持一批良种猪繁育基地和几家年加工宰杀30万头以上的生猪冷鲜肉加工企业。
支持蔬菜生产大县建设高品质蔬菜供应基地、采后商品化处理及加工项目。
支持毛竹资源大县发展竹笋和竹制品加工项目。
(二)重点扶持优势农业产业,进一步提高我省农产品市场竞争力。
按照“品种特色化、基地规模化、生产标准化、经营产业化,产品市场化”的要求,从江西的农业资源优势和产业基础出发,确立赣南脐橙、水产水禽、南丰蜜桔、中药材产业为我省农业综合开发重点支持的四大优势产业。
扶持赣州市发展脐橙甜橙产业,在现有基础上,到2015年,新增甜橙、脐橙生产基地100万亩,达到260万亩,产业规模年销售收入达到100亿元,真正在我省建成世界一流的脐橙产业基地。
扶持环鄱阳湖区发展水产,形成具有特色的淡水养殖优势产区和全国重要的淡水鱼类加工出口创汇基地。
扶持赣江沿岸和鄱阳湖周边区域发展水禽业,推进现代水禽产业发展。
以南丰为中心,并辐射周边部分地区,大力发展极具特色的南丰蜜桔产业,力争种植面积达到100万亩,产业规模年销售收入达到30亿元,把我省建成中国最优的蜜桔产业基地。
扶持以黄栀子、吴茱萸等道地药材为主的中药材产业发展,力争种植面积达到100万亩,扶持一批现代中药生产企业,使江西成为中部地区最大的以药材为原料的现代中药产业基地,产业年销售收入达到100亿元。
(三)适度扶持具有地方特色的区域优势产业,推进特色鲜明,品质独特的优势小产业做强做大。
对具有江西特色和地域特色的茶叶、油茶、早熟梨、蚕桑、苎麻、新余蜜桔、椪柑、葛、白莲、猕猴桃十大优势小产业,给予适度扶持,促进这些优势产业稳步发展。
(四)不予扶持的产业。对于国家控制或禁止发展的产业,不能直接从当地农户采购原料、对农民增收贡献较小和位于产业末端的精加工业,对生态环境有严重影响的产业,资源条件差、不宜在当地发展的产业以及烟酒类项目不予立项支持。根据国家开发政策,结合我省资源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以下产业、行业不予立项支持:中成药加工企业、纺织化工业,捕捞及位于产业末端深加工业,木材加工业,烟业加工业,白酒类加工,列入中国国家重点保护生态野生动物名录和有关野生动植物保护国防公约附录的加工流通业,大市场和农贸市场建设(优势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除外),以及在江西不具竞争优势的棉花、小麦、玉米等种植业和以这些为主要原料的加工业。
三、扶持的关键环节
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重点支持辐射带动作用强的产业关键环节和制约产业发展的薄弱环节,包括良种繁育基地建设,种养示范基地建设,农产品加工、产后流通等。结合我省的现状和发展态势,就农业综合开发对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扶持环节提出如下规定:
(一)对依托丘陵山地资源发展的特色经济林果药等优势产业的扶持
赣南脐橙、南丰蜜桔、椪柑、早熟梨、猕猴桃等特色果业产业,扶持种苗繁育基地、打蜡包装和冷藏保鲜等采后处理扶持环节。其中赣南脐橙重点扶持甜橙种苗繁育基地建设、打蜡包装和冷藏保鲜等采后处理;南丰蜜桔重点扶持“十月红”品种的良种繁育基地,以及“十月红”的高位嫁接示范基地建设。
油茶重点扶持良种繁育基地建设,一般性的生产基地建设和茶油加工项目不予扶持;
茶叶、中药材、葛重点扶持种苗和加工环节,具有特色的茶叶、中药材生产示范基地给予少量的支持。
对于毛竹等(含笋用竹)主要扶持加工环节。
(二)对依托耕地资源发展的大宗农产品及优势产业的扶持
水稻重点扶持水稻良种繁育加工、精制大米加工、米制品加工以及稻谷为原料的食品精深加工项目;蔬菜重点扶持标准化设施农业示范基地建设、储藏保鲜和加工项目建设;蚕桑、苎麻、白莲等耕地特色产业,重点扶持良种繁育。
(三)对生猪、水产、水禽等产业的扶持
生猪重点扶持对农户具有带动能力的纯种母猪原种场、种公猪精液站基地建设,以及冷鲜肉加工配送项目。
水产围绕河蟹、龙虾、黄颡鱼、鮰鱼、罗非鱼等特种水产项目,扶持种苗繁育基地、加工项目。水禽产业重点扶持鸭苗繁育和禽蛋品加工。
四、补贴原则
(一)必须始终坚持把辐射带动农民,增加农民收入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财政的补贴目标不是体现在地区、部门、企业利益上,而是体现在农民的利益上。农业综合开发补贴就是通过项目的实施,让更多的农民直接或间接受益,不断提高农民的收益水平,以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对那些心系广大农民群众,辐射带动作用强,与农民建立了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的龙头企业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应予以重点扶持,特别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更应优先立项扶持。
(二)必须始终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实施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的根本任务是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增强农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最终实现农民增收。从某种意义上来讲,提高我国农民的自主增收能力是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补贴的目标取向。因此,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补贴应坚持效率优先的原则,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可持续发展要求的农业优势产业,以及经济实力强、产品市场前景好、生产规模大、经济效益好、辐射带动作用强的优势企业或农民合作社,应给予优先扶持,同时,还必须考虑地区之间的差异,进行适当平衡。
(三)必须始终坚持简单易行,便于操作。产业化经营项目补贴的发放是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直接关系到农业综合开发事业的兴衰与成败。各地要认真领会国家和省关于对产业化经营项目实行财政补贴的新政策精神,结合本地的实际,遵循简单易行的原则,制定可操作性强的办法和措施。制定的政策措施既要让基层准确把握,在执行中不容易走样,又要便于操作,降低工作成本,取得政策效应最大化的效果,把好事办好。
五、立项条件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立项条件包括项目、项目单位和项目单位法人代表三个方面:
(一)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1.种植养殖基地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法律法规;
--辐射带动能力强,项目直接带动农户300户以上;
--资源优势突出,区域特色明显,规范生产,品质优良,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产加销各环节联系紧密,产品80%以上有销售合同;
--项目用地手续合法、符合规划、合理节约;
--符合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要求;
--投资估算合理,自筹资金来源有保障,筹资方案可行。
2.农产品加工、流通设施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法律法规;
--辐射带动能力强,直接带动农户500户以上,加工项目向当地农户采购的原料占所需原料的70%以上,流通设施项目涉及的农产品80%以上来自当地农户;
--资源优势突出,原材料供应有保障,有利于培育当地优势主导产业;
--开发产品科技含量高,达到相关标准,竞争优势明显,市场潜力大,销售方案切实可行;
--技术方案先进可行,技术依托可靠,工艺路线合理;
--设备方案先进,与技术方案、工艺路线匹配;
--土地出让手续齐备、符合规划、合理节约;
--低耗节能,符合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要求;
--投资估算合理,自筹资金来源有保障,筹资方案可行;
--预期效益好,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二)项目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1.龙头企业
--申报该项目时日的前两年在工商部门依法登记,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经营业绩良好,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和良好的发展前景;
--上年固定资产净值500万元以上,净资产300万元以上、且不低于申请财政补贴资金总额的3倍;
--上年资产负债率低于60%,银行信用等级A级以上(含A级,未向银行贷款的除外);
--财务规范、管理严格,资产优良,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
--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管理机制,能保证项目按计划建成和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
--与农民以订单、股份合作等形式,结成了比较紧密的、科学合理的利益共同体。
2.合作社
--两年前在工商部门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合作社通过社员以货币出资、非货币出资等形式入股,成为经济实体;
--上年不亏损,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补贴资金总额;
--产权明晰,运行机制合理,章程规范,管理制度完善,财务独立核算,盈余返还。
--以产品和服务为纽带,农民自发组织;
--农民社员80户以上、且至少占社员总数的90%。
(三)项目单位法人代表应具备的条件
1.法人代表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和诚信记录;
2.法人代表的知识结构、能力等满足项目建设和经营管理的需要。
六、补贴标准和产能规模
综合各地的调研情况,确定不同类型的基地建设的补贴标准,以此推算申报一般产业化经营补贴项目和重点项目所需达到的产能规模:
(一)种植基地建设项目
1、露天基地。除喷灌、滴灌和雾灌的基地建设外,一般座落在缓坡山地和耕地里的高标准的产业基地,如南丰蜜桔、中药材、油茶和蔬菜等基地建设,确定亩补贴财政资金上限控制在800元以内。为此,一般产业化经营项目的新增基地面积规模应达到1000亩以上,重点产业化经营项目新增面积应达到2000亩以上。
2、小拱棚基地。亩补贴上限控制在1200元以下,一般产业化经营项目的新增规模应达到600亩以上,重点产业化经营项目新增面积应达到1200亩以上。
3、钢架大棚基地。亩补贴上限应控制在6000元以内,一般产业化经营项目的新增规模应达到120亩以上,重点产业化经营项目新增面积应达到240亩以上。
由于种植基地建设可能是复合型的,建设的标准也可能参差不一,各地可参照以上的标准和本地的实际执行。
(二)养殖基地建设项目
1、生猪良种繁育基地建设。纯种母猪及建设附助设施每头补助2000元,一般产业化经营项目的新增纯种母猪规模应达到400头以上,重点产业化经营项目新增规模应达到800头以上。纯种种公猪及其附属设施建设每头补助4000元,一般产业化经营项目新增规模应达到200头以上,重点产业化经营项目400头以上。
2、水产良种和基地建设。水产良繁育养殖基地亩补贴标准控制在4000元以内,一般产业化经营项目年新增繁育水花5亿尾以上,基地面积达200亩以上,重点产业化经营项目应新增繁育水花10亿尾以上,基地面积达400亩以上;标准化养殖基地每亩补贴1500元以内,一般产业化经营项目应新增连片基地面积500亩以上,重点产业化经营项目新增连片基地面积1000亩以上;网箱每平方米补贴控制在40元以内,一般产业化经营项目应新增连片网箱200个以上,养殖面积在1.8万平方米以上,重点产业化经营项目应新增连片网箱400个以上,养殖面积在3.6万平方米以上。水禽重点扶持种苗繁育基地建设,一般产业化经营项目年新增产能应达到300万羽以上,重点产业化经营项目年新增产能应达到500万羽以上。
(三)流通项目
农产品商品化处理项目的补贴标准,根据不同的农产品产后处理的实际分别确定,但一般项目年新增处理能力不得少于1万吨,重点项目年新增处理能力不得少于2万吨。
(四)加工项目
加工项目牵涉的行业很多,补贴应根据不同的情况实际分别确定。根据近几年来的实践,确定申报一般项目和重点项目应达到的产能规模:
稻谷加工:大米加工,在现有的大米加工能力5万吨的基础上,申报一般产业化经营项目年新增加工能力要达到5万吨以上,重点产业化经营项目要达到10万吨以上,年新增加工能力15-30万吨的项目给予重点扶持;米粉加工,申报一般产业化经营项目年新增加工能力要达到5000吨以上,重点产业化经营项目要达到1万吨以上;米糠油加工,申报一般产业化经营项目年新增加工能力要达1万吨以上,重点产业化经营项目要达到2万吨以上;糯米粉加工,申报一般产业化经营项目年新增加工能力要达5万吨以上,重点产业化经营项目要达到10万吨以上;糖浆加工,申报一般产业化经营项目年新增加工能力要达5万吨以上,重点产业化经营项目要达到10万吨以上。
茶叶加工:一般产业化经营项目年新增加工能力100吨以上,重点产业化经营项目新增加工能力应达150吨以上。
蔬菜加工:一般产业化经营项目年新增加工能力应达到2000吨以上,重点产业化经营项目新增加工能力应达5000吨以上。
水产水禽加工:一般产业化经营项目年新增加工能力应达3000吨以上,重点产业化经营项目应达5000吨以上。
其他农产品加工项目根据实际确定。
七、补贴资金使用范围和比例
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政补贴资金使用范围和报帐方式,同时,原则上按照以下比例进行使用报帐:
(一)种植基地项目
1、良种繁育基地:基地所需的灌排设施、农用道路、输变电设备及温室大棚等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报帐的比例按照财政补贴资金的70%执行;品种改良、种苗繁育设施占15%;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及培训占12%,前期费3%。
2、种植示范基地:示范基地所需的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及培训占财政补贴资金15%;前期费3%;基地所需的灌排设施、农用道路、输变电设备、防护林种植、平整土地、大棚等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占82%。
(二)养殖基地项目
项目所需的灌排设施、农用道路及输变电设备等,种苗繁育、品种改良设施,养殖基地生产设施报帐的比例按照财政补贴资金的70%执行;专用饲料小型生产设施,疫病防疫设施,废弃物处理及隔离环保设施、质量检测设施占15%;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及培训占12%;前期费占3%。
(三)加工及流通项目
厂区道路、绿化、环保、厂房等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更新、改造的补贴资金占85%,新技术的引进、示范及培训占12%;前期费3%。
八、项目申报
(一)明确项目单位申报项目的有关要求。同一项目单位、同一年度只能申报一种扶持方式;同时,同一项目、同一年度不得既申报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又申请其它财政资金。申请连续扶持的,在申报材料中,须详细说明上期项目建设、运行、效益情况及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分析上期项目与拟申报项目的关系。
(二)明确项目申报重点、数量和程序。为更好地指导产业化经营项目的申报,省将根据每年的实际情况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明确扶持的重点产业和关键环节,并根据当年的投资规模,分别确定项目申报的个数。项目原则上在全省范围内实行竞争立项,尤其是对重点补贴项目和贷款贴息项目实行竞争立项,一般项目将根据各设区市开发县的数量作适当平衡。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和自下而上的原则逐级申报项目。各设区市要及时将下年度中央和省有关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的有关精神传达到所属县(市、区),明确申报条件,县(市、区)农发及财政部门要及时从项目库中初选项目,经县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联合行文上报设区市。设区市农发及财政部门对县级农发及财政部门上报的项目及材料要进行初审,组织有关专家实地考察,对一般产业化经营项目进行初步的评估论证,对重点产业化项目进行初审,对所有上报的项目,设区市都要提出初审意见,经设区市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农发办和财政局联合行文上报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和省财政厅。
(三)明确各级管理部门在项目申报中的责任。实行项目申报县级首问责任制,县级农发及财政部门要对所申报的项目及材料的真实性负首要责任,对于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立项资格,该县3年内不得再申报产业化经营项目。各设区市农发及财政部门对所上报项目要从严把关,并对所有项目提出初审意见。对把关不严、不负责任,把不符合产业政策要求和立项条件的项目上报给省里的,除取消该项目立项资格外并在下年扣减相应的投资规模;对于不讲原则,上报人情项目造成不良影响的,要通报批评,追究责任。
九、加强补贴项目的监督与管理
一是要全面推行项目补贴公示制度。对补贴给龙头企业、农民合民经济组织的资金要在立项前、立项后进行全方位公示,发挥广大干部群众直接监督作用,使老百姓真正得到实惠;二是要全面推行规范的县级报帐制,严格按照批准的额度和县级报帐的要求报帐;三是要全面推行工程决算审核制度;四是要进一步完善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审计和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资金审计制度;五是要加强补贴项目的检查验收和绩效考核,实行奖优罚劣。
附件:《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关于2009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实施财政补贴的指导意见》
二OO八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