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2014年中央1号文件有关精神,转变农业综合开发方式,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促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推进农业发展转型升级,现就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报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试点,提出以下意见。
一、申报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一)农民合作社(含专业合作社、股份合作社、专业合作社联合社)、龙头企业、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设立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际运行1年以上(其中龙头企业工商登记注册和实际运行2年以上);财务管理比较规范,经营状况良好;具备必要的项目建设、筹资投劳和经营管理能力。
(二)项目区耕地以种植粮食作物为主,耕地相对集中连片,治理面积原则上平原地区不低于1000亩、丘陵山区不低于500亩。项目区土地流转手续合规。
(三)项目区应符合当地农业综合开发总体规划,并在统一规划的灌区或小流域范围内,能够达到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立项的基本条件。
(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和义务,具有较强的风险管理能力。
二、项目建设内容和标准
(一)项目建设内容和标准执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示范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有关规定,在坚持以农田基础设施建设为主的同时,可适当增加生产经营必需的配套措施,其财政资金投入比例应控制在项目财政资金投入总额的30%以内。
三、财政资金使用和管理
(一)项目亩均财政资金投入标准按现行规定的1100元至1300元标准执行。除龙头企业外,其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筹资投劳,参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农民筹资投劳政策规定执行,龙头企业自筹资金不低于所扶持的财政补助资金总额。
(二)投入到试点项目的财政资金使用范围应符合《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财政资金应执行县级报账制。
(三)鼓励支持统筹整合其他涉农资金参与试点项目建设,但建设内容不能重复申报、重复投入。
四、项目的申报和审定
(一)项目申报应采取自下而上形式,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项目申报主体,自愿向县级农发机构提出立项申请,报送项目建议书。
(二)县级农发机构应对项目建议书审核并实地考察,提出审核意见,将审核意见及项目建议书逐级报送省级农发机构。
(三)省级农发机构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择优选项方式确定项目。
(四)项目确定后,县级农发机构指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根据实际需要,编制项目实施方案。
(五)省级农发机构(或委托地市级农发机构)组织专家评估审定,评估审定意见应报备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五、项目实施与管理
(一)工程建设、主要设备和建筑材料的采购,按国家和地方主管部门关于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方面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施工难度大、技术含量高、涉及生产安全的单项工程,必须实行招投标,由具有相关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县级农发机构具体负责指导和监督。
(二)对工程量小、技术含量低、建设难度小、易于控制且无安全隐患的单项工程,可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自行施工。
1.凡是采取自行施工的工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依据经审定的项目实施方案中有关要求,与县级农发机构签订工程施工协议(合同)。工程施工协议(合同)需明确项目建设内容和标准、质量要求、开工竣工时间、财政资金补助额度及其支付条件和方式、验收办法、相关责任等。
2.县级农发机构应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工程项目资金决算和工程造价进行审计,并由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相关审计报告。
3.对于审计报告认定工程建设符合工程施工协议(合同)要求的,县级农发机构应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按规定程序履行财政资金报账手续。
(三)项目竣工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及时做好工程项目竣工决算、自验、资料整理等验收准备工作,向县级农发机构提出验收申请。
(四)项目建设应执行资金和项目公示制、工程监理制等有关规定。
(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负责对项目工程管理和维护,应健全管护制度,落实管护主体和管护经费,确保建成的工程项目正常运行和发挥效益。
(六)地方各级农发机构应加强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报实施项目的管理与监督,确保试点项目建设符合有关政策制度的规定。
开展持有和管护财政补助形成资产试点的农民股份合作社,申报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有关要求按照本《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