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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5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龙特项目”和一般财政补助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4-07-04     来源: 吉安市农业综合开发办     作者:

各设区市农发办、财政局:

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年度滚动计划编制管理试行办法〉及做好2015年度项目滚动计划编制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农办〔20141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2015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龙特项目”和一般财政补助项目申报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项目个数指标安排

根据国家农发办下达我省2014年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存量资金指标等情况,现将2015年各地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个数指标安排如下:

(一)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和“一县一特”产业发展试点项目(以下简称“龙特”项目)。

赣州市推荐2个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项目和2个“一县一特”产业发展试点项目,吉安、宜春、上饶、抚州、南昌、九江每个设区市推荐1个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项目和2个“一县一特”产业发展试点项目,萍乡、景德镇、新余、鹰潭每个设区市推荐1个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项目和1个“一县一特”产业发展试点项目。

(二)财政补助项目。各设区市原则上平均每个开发县可推荐合作社补助项目平均1.6个,龙头企业补助项目平均每个开发县1个。具体项目由各设区市根据总控制数统筹安排上报。

 二、项目上报时间要求

 设区市向省申报项目时间为2014530日之前,愈期不予受理。

 三、项目申报工作要求

 各地要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年度滚动计划编制管理试行办法申报指南》的相关政策和本通知要求,采取竞争立项方式,严格项目立项条件、推荐标准和推荐程序,确保项目推荐的客观、公正、规范,确保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可靠、完整。

(一)财政补助项目

1、项目基本条件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

--资源优势突出,区域特色明显;

--市场潜力较大,辐射带动能力强,预期效益好;

--产品科技含量较高,竞争优势比较明显;

--建设方案先进科学,产品技术和工艺路线合理;

--项目建设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利用要求,有利于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项目产生的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环保要求,获得相关环保部门的审核或批复;农业面源污染能得到有效治理;农业生产废弃物能得到有效利用;能够确保水资源安全和可持续利用。种养业生产过程减少农药、化肥、添加剂等投入品使用,符合相关农业生产规范要求;产品质量安全可靠,达到相关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

--投资估算合理,自筹资金来源有保障,筹资方案可行;--土地流转用地或项目建设用地手续合法。

2、项目单位条件

龙头企业:

--2011年12月31以前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经营业绩良好,20122013年连续盈利,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20122013年资产负债率一般低于70%,银行信用等级A级以上(含A级,未向银行贷款的除外);

--企业资产优良,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经济实力,有较强的自筹资金能力。2013年固定资产净值300万元以上,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2倍;

--法人代表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和诚信记录,企业一般应不欠税、不欠员工工资、不欠社会统筹保险金;

--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管理机制,财务管理规范,能保证项目按计划建成和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使用;

--与农民以多种形式,形成联结紧密、科学合理的利益共同体。龙头企业实施的项目一般应直接带动农户200户以上,加工项目所需原材料的70%以上来自企业注册地,流通设施项目能够带动注册区域农产品进入市场领域。

农民专业合作社:

--一般为20121231日以前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

--合作社法人具有良好社会形象和诚信记录,具备相应的项目建设和经营管理能力。

--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规定,产权明晰,章程规范,运行机制合理,盈余返还。

--经营状况良好,实力较强,财务管理比较规范,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50%。

--运营规范,农户社员规模较大,示范带动作用强。

3、不予受理的事项

1)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和淘汰的相关项目(参见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

2)列入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名录和有关野生动植物保护国际公约附录的动植物加工流通项目。

3)中成药深加工、木材深加工、纺织品深加工等项目。

4)截止到2014年底,同一项目单位(包括母公司和各个子公司、不同公司但同一法人代表)已获得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连续扶持(含贷款贴息和财政补助两类项目)满3年的(合作项目除外),不在2015年申报范围。

5)已申报2015年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的,不在此次申报范围。

6)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参股企业和使用有偿资金的企业,2013年未上缴国有股权分红收益和未偿还到期借款的,不得申报2015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

7)有不良诚信记录,或被列入监管黑名单的企业不在申报范围。

8)上市企业(含控股公司、母公司、子公司)不在此次项目申报范围。

(二)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和“一县一特”产业发展试点项目。

 2015年农业综合开发扶持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和“一县一特”产业发展试点项目原则上执行《2013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扶持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和“一县一特”产业发展试点项目申报指南》(国农办〔2013115号)及《关于2013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扶持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和“一县一特”产业发展试点项目若干政策规定解释的函》(国农办函〔201341号)立项条件和申报要求,并对相关事宜进一步明确如下:

1. 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试点项目要求符合无公害、绿色、有机等相关农业生产规范,产品质量安全可靠。

2. “一县一特”产业发展试点项目要求列入地理标志产品或原产地保护产品目录及省级优势特色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等优势农产品。

3. 试点项目均要求“三废”排放及处理措施可行,获得相关环保部门的批复或审核;水资源供需平衡、利用合理,新打机电井获得水资源管理部门的批复。

4. 试点项目均要求企业总资产报酬率处于同行业中等以上水平。

5. 试点项目能够积极探索增加农民资产(本)性收入的有效途径,建立起与农民股份合作经营的利益联结机制,财政资金的30%用于农民合作社或农民持股,并能够在一定期限内选择固定分红、利润分红或股权保底分红等方式,使农民获得收益。地方农业综合开发机构(以下简称“农发机构”)能够帮助龙头企业建立起股份合作制公司治理结构,并加强监督管理,确保持股人享有股权分红收益。

6.如申报单位属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参股企业和使用有偿资金的企业,2013年未上缴国有股权分红收益和未偿还到期借款的;以及有不良诚信记录或被列入监管黑名单的,不得申报2015年试点项目。

(三)其他要求

1、进一步明确项目立项条件的有关问题。一是对于加工项目所需原材料的来源,进一步明确为70%以上来自企业注册地或项目建设所在地;二是对于“龙特”试点项目财政资金的30%用于农民合作社或农民持股的要求,进一步明确要全面实施农民合作社或农民持股,要按照国家和省里的要求,根据企业和项目的特点,在双方自愿、平等协商、互利共赢的原则上,因地制宜,积极探索制定适合自身产业发展需要,企业和合作社双方满意、操作性强的持股方案。三是“龙特”试点项目总体上坚持由省级环保部门出具排污许可相关证明材料。但环评职责由省级下放到地市级,可由地市级环保部门出具相关意见,并在材料中对此情况单独说明。四是“一县一特”试点项目对没有列入地理标志或原产地保护产品目录,但列入省级相关部门认定为优势特色农产品的,可以纳入试点申报范围。

2、市级推荐时应重点从项目申报单位、项目实际状况及申报材料等三个方面进行把关:一是项目申报单位是否符合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立项条件;经营状况及运行机制如何;是否具备承担项目建设的能力,特别是落实自筹资金的能力等。二是项目是否符合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扶持范围及立项条件,是否属于区域主导产业和扶持重点;项目的经济合理性、技术可行性;生态环保及资源节约利用情况;与农民的利益联结机制、对农民增收和就业的带动情况;试点项目农民专业合作社持股情况;项目预期效益情况等。三是项目申报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可靠。

3、 项目要切实体现对优势特色主导产业的重点扶持和集中扶持,防止撒“胡椒面”。外商独资企业不纳入此次项目申报范围。

四、上报材料要求

(一)“龙特”项目

1、上报文件及附件,一式六份(附表3一式四份)。

文件内容主要包括:2015年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和“一县一特”产业发展试点项目申报情况,安排的原则、重点和布局情况,项目预期效益情况,专家推荐意见,试点项目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农民持股方案等。

附件包括:国家农发办统一制发的2015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和“一县一特”产业发展试点项目附表格式(见附件2)。其中:附表1、附表2需上报相应电子表格,附表31、附表32(加盖项目单位公章)单独上报,不要装订。

2. 其他相关材料。

包括: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和“一县一特”产业发展试点项目龙头企业可研报告(附20122013年度审计报告)电子文档(PDF格式)及附件资料彩色原件扫描,均刻制DVD数据光盘(光盘内一个项目含三个文件,一是可研报告及附表;二是附图附件;三是审计报告),一式两份上报(可研报告纸质材料四份)。试点项目可研报告编写格式参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龙头企业可研报告编写参考大纲(2014修订版)》(《参考大纲》财务数据龙头企业的20122013年度;合作社为2013年度)。

(二)财政补助项目。

1.上报文件及附件,一式六份(附表3一式四份)。

文件内容主要包括:2015年财政补助项目安排的原则、重点和布局情况,用于龙头企业项目和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的个数、金额和比例情况,用于“菜篮子”产品和粮油加工项目的个数、资金安排和建设任务等情况,项目申报情况,专家推荐情况等。

附件包括:国家农发办统一制发的2015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附表格式(见附件3)。其中:附表11、附表12、附表2需按表中备注要求上报相应电子表格,附表31、附表32单独上报,不要装订。

2. 其他相关材料。

包括:财政补助项目龙头企业可研报告(附20122013年度审计报告)、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书(附2013年度审计报告)电子文档(PDF格式)及附件资料彩色原件扫描,均刻制DVD数据光盘(光盘内含三个文件,一是可研报告及附表;二是附图附件;三是审计报告),一式两份上报(可研报告、申报书纸质材料四份)。龙头企业项目可研报告编写格式参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龙头企业可研报告编写参考大纲(2014修订版)》;农民合作社项目申报书编写格式参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书编写参考大纲》(2010年印发),《参考大纲》财务数据龙头企业的20122013年度;合作社为2013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