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码 |
实施单位 |
项目名称 |
子项名称 |
权种类别 |
责任事项 |
责任岗位 |
追责情形 |
责任设定依据 |
1 |
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市财政局 |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评审 |
无 |
其他行政 |
1、受理申报阶段责任:明确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申报条件和应当提交的资料。 |
市农发办计财科、工管科负责人,市财政局农业科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
《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
2、审查阶段责任:项目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
市农发办计财科、工管科负责人,市财政局农业科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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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评审阶段责任:组织专家或相关人员对项目可行性报告或建议书进行评审,根据需要到实地进行考察论证。 |
市农发办计财科、工管科负责人,市财政局农业科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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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审定阶段责任:根据专家审核意见和项目主管部门审定的评审意见报分管领导审阅,并提交主任办公会讨论审定。 |
市农发办,市财政局分管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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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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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市财政局 |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年 |
无 |
其他行政 |
1.方案制定阶段责任:根据工作进展情况,确定监督检查时间、对象、内容。 |
市农发办工管科负责人,市财政局农业科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
2.实施阶段责任:按照方案进行监督检查,做好记录,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告知并纠正。 |
市农发办工管科负责人,市财政局农业科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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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形成报告阶段责任: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形成情况报告,经办主任批准后通报。 |
市农发办工管科负责人,市财政局农业科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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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整改阶段责任:督促工作落后的单位及时进行整改,帮助解决有关单位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对拒不接受整改的单位按有关规定处理。 |
市农发办工管科负责人,市财政局农业科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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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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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市财政局 |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竣工验收 |
无 |
其他行政 |
1、受理阶段责任:根据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受理验收申请报告,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
市农发办工管科负责人,市财政局农业科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
2、验收阶段责任:对照计划批复,对年度竣工项目进行全面验收。 |
市农发办工管科负责人,市财政局农业科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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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综合评价阶段责任:将检查验收的情况报分管领导审阅,并提交主任办公会讨论审定。 |
市农发办,市财政局分管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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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上报验收总结报告阶段责任: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年度检查验收总结报告报省农发办。 |
市农发办工管科负责人,市财政局农业科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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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