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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责任清单
发布时间: 2015-10-09     来源: 吉安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作者:
 

项目编码

实施单位

项目名称

子项名称

权种类别

责任事项

责任岗位

追责情形

责任设定依据

1

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市财政局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评审

其他行政
权力-其他

1、受理申报阶段责任:明确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申报条件和应当提交的资料。

市农发办计财科、工管科负责人,市财政局农业科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2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或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3
、对不符合条件的项目评审通过的;
4
、在审查过程中有滥用职权、严重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行为的;
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项目评估应建立责任制,明确专业人员的评估责任。评估人员应对评估项目的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等作出客观真实的评价。因评估结论失实影响项目正确决策的,评估人员及其所属评估机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2、审查阶段责任:项目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市农发办计财科、工管科负责人,市财政局农业科经办人。

3、评审阶段责任:组织专家或相关人员对项目可行性报告或建议书进行评审,根据需要到实地进行考察论证。

市农发办计财科、工管科负责人,市财政局农业科经办人。

4、审定阶段责任:根据专家审核意见和项目主管部门审定的评审意见报分管领导审阅,并提交主任办公会讨论审定。

市农发办,市财政局分管领导。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2

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市财政局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年
度监督检查

其他行政
权力-其他

1.方案制定阶段责任:根据工作进展情况,确定监督检查时间、对象、内容。

市农发办工管科负责人,市财政局农业科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项目监督管理不力导致项目实施效果不好的;
2
、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3
、检查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检查人员,财政部门除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以外,还应当向有关机关、机构提出追究责任人员责任的建议:(一)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二)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四)泄漏财政部门秘密或者被检查人秘密的。”

2.实施阶段责任:按照方案进行监督检查,做好记录,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告知并纠正。

市农发办工管科负责人,市财政局农业科经办人。

3.形成报告阶段责任: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形成情况报告,经办主任批准后通报。

市农发办工管科负责人,市财政局农业科经办人。

4.整改阶段责任:督促工作落后的单位及时进行整改,帮助解决有关单位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对拒不接受整改的单位按有关规定处理。

市农发办工管科负责人,市财政局农业科经办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3

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市财政局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竣工验收

其他行政
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1、受理阶段责任:根据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受理验收申请报告,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市农发办工管科负责人,市财政局农业科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2
、验收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或者有严重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的;
3
、、验收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
、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检查人员,财政部门除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以外,还应当向有关机关、机构提出追究责任人员责任的建议:(一)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二)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四)泄漏财政部门秘密或者被检查人秘密的。”

2、验收阶段责任:对照计划批复,对年度竣工项目进行全面验收。

市农发办工管科负责人,市财政局农业科经办人。

3、综合评价阶段责任:将检查验收的情况报分管领导审阅,并提交主任办公会讨论审定。

市农发办,市财政局分管领导

4、上报验收总结报告阶段责任: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年度检查验收总结报告报省农发办。

市农发办工管科负责人,市财政局农业科经办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