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吉安市委 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创优发展环境的实施意见
吉发〔2009〕9号
为进一步创优发展环境,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创建最优发展环境的决定》(赣发〔2009〕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创优发展环境是实现“决战两区、跨越发展”的关键
1、充分认识创优发展环境的重要意义。发展环境是区域发展的最大品牌和最大优势。创优发展环境是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推进项目建设、服务决战“两区”的现实需要,是促进依法行政、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举措。各地、各部门务必站在讲政治、促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创优发展环境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牢固树立发展环境是第一竞争力的理念,切实抓好创优发展环境的各项工作。
2、创优发展环境的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市委二届七次全会和胡锦涛总书记在江西视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以强化服务意识为宗旨,以改革审批制度为突破口,以服务企业为核心,以促进发展为目标,以机关效能年活动为抓手,以绩效考核为动力,以监督检查为保证,着力解决发展环境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努力创建优质高效的政务和服务环境,宽松透明的市场和企业经营环境,优越的创新创业成长环境,公平正义的法制和社会环境,着力打造成本最低、效率最高、服务最优、信誉最好、创业最佳、回报最快的发展环境,为决战“两区”,实现吉安经济社会跨越发展提供坚强保障。
二、创建优质高效的政务和服务环境
3、继续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按照省行政审批改革的要求,对目前全市各地和市政府各部门行使的各类审批权进行再清理,逐项进行复查复审和评估论证。凡是国务院和省政府已经明令取消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一律取消;凡是没有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务院各部门、省政府规范性文件作为设定依据的对外行政审批事项,一律取消;凡作出改变管理方式等其他调整的,要及时调整到位。对经确认继续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应当通过本地本部门门户网站和办事窗口向社会公布,并按规范性文件备案程序报送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4、全面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各地、各部门要按照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听证、发证、变更、延续以及特别规定程序实行流程再造,明确实施条件、审批程序和时限要求,完善各环节工作流程和管理规范。各地、各部门对取消审批后仍需加强监管的事项,根据事项的性质、内容和要求,建立健全后续监管制度,加强事中检查和事后稽查。严格规范行政审批收费行为,对向相对人收取费用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将收费依据、标准和程序予以公开。加强对咨询机构的管理,规范其行政行为,禁止将指定机构的咨询作为审批的必要条件。
5、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按照便民、及时的要求,减少环节,简化手续,大幅度缩短审批时间。严禁变相设置审批,增加办事环节;对联合审批事项,主管部门和协办部门应相互配合,共同制定管理办法,确保审批工作有序、快捷进行。为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每个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不得超过两级审查;每个保留行政审批事项在法定期限的基础上,按照力争项目审批时间在全省范围内最短、效率最快的要求,承诺办理期限。
6、建立重大产业项目服务“绿色通道”。对市以上重大产业项目设立绿色通道服务窗口,按照“一窗受理、对口办理、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的流程,实行特事特办。即先由市发改委、市经贸委驻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受理,并发放绿色通道项目通行证,再派专人协助企业或受企业委托代为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其中:工业技改项目由市经贸委负责;其他项目由市发改委负责;属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的项目,由井开区派专人代办;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跟踪督办。各有关审批单位应从收到重点项目绿色通道项目通行证及有关必备报审材料之日起,快速办结相关审批手续。对不属本单位办理的项目事项应及时转办,对需报上一级审批的项目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上报。对法律法规规定需多个部门提出办理意见的审批事项,由市发改委或市经贸委牵头召开相关联席会议,并联审批或提出办理意见,落实工作要求和办结时间。所有审批项目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办结,逾期未办结的,视为默许,产生的后果由受理主管部门负责。
7、加强行政服务中心平台建设。行政服务中心是政府向社会提供便民服务的主要载体,其场所要本着专设、集中、方便的原则建立,面积应与进驻部门行政服务的工作量及服务对象的人流量相适应。各地要统筹规划,合理调剂现有资源,落实行政服务中心必备的工作场所。要进一步完善工作职能,继续深化行政审批“两集中两到位”改革工作,优化审批和办事程序,打造“一站式”服务平台。建立健全乡(镇)便民服务中心,乡(镇)有关涉农部门及基层站所必须在便民服务中心设立办事窗口,为群众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一站式”服务,各行政村和较大自然村还要设立代办点,最大限度地方便群众办事,代办服务不得收费。
★8、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加快电子政务建设。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除涉密和特殊要求的事项外,政府信息及其他政务事项通过多种形式对社会公开。要在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事项的基础上,进一步清理审核行政职权,编制职权目录,绘制权力运行流程图,通过门户网站等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在建立乡(镇)便民服务中心的基础上,将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林权改革、征地补偿、涉农补贴、扶贫资金等事关群众切身利益事项;将农村基层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和涉农法律法规事项;将教育、医疗、供水、供电、电信等公共企事业单位的办事公开事项进行公开。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制度,设立咨询、举报电话,适时举行新闻发布会,主动公开项目资金的种类、数量和使用情况,主动接受公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保证资金管好用好,切实发挥效益。加强电子政务建设,依托吉安政务网,从现在起用1年左右时间,初步建成市、县联网的政务公开、电子政务和网上审批、电子监察四位一体统一平台。
9、进一步提高海关、税务、检验检疫服务效率。实行担保通关,在企业提供银行等金融机构担保的前提下,采取先放后税等快速通关措施。对报关出口的货物实际离境后,经企业申请,可即时打印出口收汇联和出口退税联。将外商投资企业的联合年检下放到各县(市、区)。将《出口退(免)税认定》审批权限下放到县(市、区)国税局,由县(市、区)国税局直接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的登记、变更和注销手续。积极发挥“泛珠三角”、“长三角”、“海西区域”检验检疫协作机制、与深圳、厦门海铁联运检验检疫合作机制的有效作用,全面打通吉安出口产品出入上海、宁波、厦门、广州、深圳等5个主要出海通道,及时帮助企业解决出口货物口岸查验问题,缩短出境查验换证时间。对所有出口货物,100%实行电子申报、电子签证、电子转单“三电”服务,推动电子监管建设,缩短检验检疫流程时限,全面提高查验放行速度。积极发挥市口岸工作领导小组的组织协调作用,落实专项经费,年底全省电子口岸建成并联网后,尽快实现全市口岸各部门的信息数据共享与交流,形成通关、贸易、物流为一体的电子政务和电子商务体系。
三、创建宽松透明的市场和企业经营环境
★10、全面推行公共资源进场公开交易。各县(市)要建立集中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乡(镇)要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站。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采矿权出让、土地开发整理、政府采购、国有产权交易、林业产权要素交易,以及一定规模使用国有资金建设的各类工程项目招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必须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进一步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管,提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服务水平,完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管理办法,建立全市统一的评标专家库。依托政务信息网,构建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采矿权出让、土地开发整理、政府采购、国有产权交易等电子信息网络平台,确保交易的公平、公正。
11、积极开展产业招商,帮助企业招商引资、招才引智,开拓国内外市场。政府搭台,举办各种形式的技术、投资和产品交易博览会,为企业引进资本、技术、产品和人才搭建平台,拓宽渠道。加大围绕电子信息、医药化工、装备制造、食品加工等支柱产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招商引资力度,鼓励引进大型商贸物流、旅游服务和企业总部形成较为完整配套的产业链或产业集群。抓好招商网络建设,为企业做好服务工作。利用网站的平台优势,免费为企业融资、招工、产品推销、项目推介发布信息。在网上及时公布国内外会展信息,积极并鼓励组织企业参加各类博览会、展览会,帮助企业抢客户、拓市场、争订单,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积极为企业争取赴国外参展补贴,扩大企业受益面。
12、进一步加快推进汽车货运产业发展。对新增的货运车辆,市政府不予征收市场价格调节基金。各县(市、区)政府对新建货运有形市场的用地,比照工业园区用地相关政策执行。凡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新、扩建货运有形市场项目,免收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在吉安市境内注册和纳税,且经行业部门许可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货运企业,同时拥有自有货运车辆200吨位以上、资产总额200万元以上、年货运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上的,经认定为规模以上汽车货运企业,新增车辆缴纳的车辆购置税,按同类车型最低计税价格计征;企业所缴营业税由当地受益财政按地方所得税额的50%以上给予奖励;企业所缴车船税由受益财政按该企业比上年增缴地方所得部分的50%以上给予奖励。公安交警部门在货运企业车辆年检时要采取委托车辆经营地检测站检测、上门服务、一站式服务等多种便利方式,简化办事程序,提供优质服务。
13、大力发展金融服务业,改善金融生态环境。进一步下放部分外汇业务权限,继续扩大县(市)人民银行办理出口收汇“远程核销”业务范围,方便县域出口企业就近办理业务的需要。积极发展县域外汇金融服务机构,重点发展和审批具备条件的县(市)城区银行机构办理结售汇业务,增强银行外汇服务功能,满足客户办理外汇结算业务需要。努力培育发展地方特色区域银行,积极引进国内外商业银行,规范有序发展民间小额贷款公司,增强全市金融资本功能和实力。鼓励商业银行按产业导向加大贷款投放力度,市财政安排专项奖励资金,对当年地方贷款增幅较高、贷款数额增加较多、存贷款比例在全省各设区市中排位前移的金融机构给予奖励。着力引导大型商业银行向农村地区延伸服务,争取政策组建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和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进一步增强地方经济发展的实力和后劲。
14、积极开拓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拓展企业融资渠道。抓住国内外证券市场发展特别是创业板推出的大好时机,积极鼓励和支持企业在国内外证券市场上市。每年安排的技改贴息资金和科技经费优先支持已进入辅导期的拟上市企业;同时支持符合条件的拟上市企业申请国家和省高新技术产业化资金、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科技经费等各类政策性扶持资金。拟上市企业在申报上市过程中,因对利润、税收进行规范而形成地方财政增收部分,受益财政可适当作为扶持资金奖励给企业,用于支持企业上市申报费用。加强对集合资金信托项目监管,积极推广集合资金信托融资方式,为加快地方基础建设、增强区域竞争优势、改善民生提供安全、合规、高效的融资新通道。
15、建立健全市、县联动的信用担保服务体系。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财税型、成长型、就业型,且有市场、有合同订单、有效益、有信誉,非高污染、非高能耗、非高危产业的企业提供流动资金贷款担保。对从沿海地区转移过来的企业,市内金融机构应参照其原有的资信评级结果和信用记录,针对性地给予评级、授信,提高工作效率。积极推动建立完善市、县联动的信用担保体系,探索建立多渠道、多层次聚集财政、企业、个体资金组建政策型、合作型、有偿互助型等多方出资的、多种形式的担保基金和担保机构,建立有效的信用担保和增级运作模式。充分利用好宽裕的流动性,在政策范围内,尽可能降低贷款利率、降低票据保证金比例、降低信贷门槛,特别是在当前全球金融危机形势下,各商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实际资金需求状况,认真贯彻国家信贷政策,做到不抽贷、不压贷、不拖贷,对因突发性因素出现暂时性资金紧张问题的企业、符合产业政策有市场前景的信贷项目以及企业紧急资金需求“能贷尽贷”,对发生财务困难、无力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企业在确保能偿还剩余债务的条件下,对符合规定的到期贷款进行展期、延期或减免利息。
16、加大税费优惠激励力度。全面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根据产业发展实际,在市县权限内进一步加大政策激励力度,尽可能减少行政事业性收费。积极辅导企业收集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资料,指导企业进行网上注册登记,协助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实行“五缓四降三补贴”,即:允许困难企业在6个月内缓缴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五项社会保险费;从2009年1月1日起适当降低企业所缴部分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费率,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对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员工队伍,并保证不裁员或少裁员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2009年之内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对按规定提取了职工教育经费并全部用于在岗职工培训的企业,企业开展在岗培训经费不足部分从就业专项资金中予以适当的职业培训补贴,鼓励困难企业通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等方式稳定职工队伍。对工业园区企业新招用的劳动力按规定参加了培训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就业人员实行培训补贴政策,培训补贴标准根据不同的培训工种和不同的培训时间确定为200—1000元/人,具体实施办法按吉劳社字〔2009〕11号文件执行。
17、加大对工业园区的支持力度。对深圳产业园和各工业园区所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现有和新建工业企业(项目)实行规费优惠,凡国家和省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浮动幅度的,执行单位一律按下限标准收费;凡市政府及部门有权减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外),一律免收。工业园区建设中涉及的建设规费,凡由市、县(市、区)收取的行政性收费全免。凡工业园区内工业项目用地出让,市及各县(市、区)土地开发储备交易中心免收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免收场地使用费。支持和服务工业园区建设,工业园区的工业项目用地,土地登记时只收取工本费。对工业项目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切实提高工业园区建设用地审批效率。市、县(市、区)工业园区内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仍按国家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执行,符合报批条件的,市、县(市、区)国土部门要即申即报,工业园区内的其它国有建设用地,由井开区管委会、县(市、区)政府依法依规加快供地审批。简化园区工业项目审批手续,规划、建筑审批权限授权给工业园区,由园区管委会负责园区建设规划的编制报批,项目建设选址工作,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做好建筑工程的图审、质监、安全、监理、白蚁防治、防雷检测、竣工验收、备案和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等工作。降低工业用水用电价格,对工业园区固定资产投资亿元以上、年上交税收500万元以上、科技含量高的新增企业或生产线,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用水用电价格按同期价格年终由受益财政分别补贴0.2元/吨和0.1元/度。工业园区外的重点企业参照执行。
四、创建优越的创新创业成长环境
18、采取优惠政策引进和留住优秀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吉安市委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安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办法〉的通知》(吉字〔2008〕20号)精神,积极引进人才,主动服务人才。
19、建立健全投资创业平台和激励机制。建立工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专项资金,打破企业所有制界限,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技术改造银行贷款给予贴息或补贴,鼓励企业做大做强。鼓励和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对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和新建立的企业技术研发机构,给予立项资助。激励企业创名牌商标、名牌产品,凡创获省级著名商标、省名牌产品的企业由受益财政一次性奖励5万元;获全国驰名商标或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市政府一次性奖励10万元,受益财政配套一次性奖励5万元;年内同时获全国驰名商标和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市政府一次性奖励25万元,受益财政配套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单位,市政府一次性奖励10万元,受益财政配套一次性奖励10万元。建立财政扶持机制,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市财政安排一定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配套资金,重点用于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培训;整合部分涉农专项资金,用于引导激励返乡农民工创业补助和贷款贴息。全力打造人才交流服务平台,积极举办各类人才招聘活动,充分利用网络、报纸、电视等各类媒体,广泛发布人才供求信息,将全市人才信息网络化管理,建立人才信息库,方便企业自主选择所需人才,为企业招才和人才就业搭建服务平台。放宽城市入户条件,对已在城区购房(以房产证或购房合同为准)和有合法生活来源、在城市经商(以工商执照为准)及在城市务工(以办理暂住证为准)的进城人员,允许本人及配偶、子女申请在中心城区和县城落户;对企业引进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才,允许本人及配偶、子女申请在中心城区和县城落户;对大中专毕业生,可先在城市落户,再找工作。对井开区企业客商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可在市区内择校入学,非义务教育阶段享受市民待遇。
20、支持企业大力开发新产品新技术。对列入重点技术改造计划的项目或取得国家技术改造和产业升级计划的项目,积极帮助企业向上级财政部门申报技改贴息的扶持,并按照有关贷款贴息管理办法,督促有关受益财政给予技改贷款贴息补助。对新认定为国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企业,由市政府和企业所在地政府各承担50%的比例,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专项资助。对技术创新有突出贡献的研发人员,在全市科技进步奖的评审中和科技项目立项上给予倾斜。支持企业进行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对荣获国家、省级新产品称号并有认定证书的新产品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0元和5000元。
21、改进建设用地和环保审批方式。优先保障重点产业、重大项目用地。继续实施重点项目保障用地、优质项目优先用地、所有项目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土地供应向特色产业工业园、一类和二类工业园区倾斜。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申报建设用地。提高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效率,对市、县发改部门立项批准、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自受理预审申请或者收到转报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出具预审意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权限,原则上按照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权限及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性质和程度确定,凡是县发改委、经贸部门(包括上级发改、经贸部门下放给县发改委、经贸委)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及登记表的项目由县环保局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于符合产业政策、满足环保准入条件、环境污染较小的向国家和省申请资金或立项的项目,按照分级审批规定属于市环保局审批的,在按正常环评审批无法满足项目进度时间要求的情况下,市环保局可先行出具环境保护意向性意见,后补办环保审批手续。
22、加强对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的监管。制定吉安市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管理办法。严禁公务员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中兼职、领取报酬;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要与政府及其部门从职能、机构、工作人员、财务等方面彻底分开。重点规范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的服务、收费行为,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中介服务收费,属省定价权且有浮动幅度的,按下限标准收费,属市定价权的,物价部门应参照全省最低收费标准予以定价,并实行每2年一次清理调整。严禁行业协会违法违规强制入会、摊派会费、强行服务,未按照规定履行批准程序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提供展览会、交易会、研讨会、培训、出国考察等方面服务,以及违规设立“小金库”乱收乱支等。中介机构、登记管理部门对同一抵押物的评估、登记期限三年有效,贷款期限超过三年的要和银行贷款主合同期限保持一致,以及贷款逾期未还的,在贷款合同有效期内不得重新评估、论证,更不得重复收费。
23、着力培育良好的创新创业文化。积极营造勇于创新、敢为人先,尊重人性、发挥特长,协作共赢、诚实守信,允许失误、宽容失败的文化氛围,支持改革者、鼓励创业者、批评空谈者、追究诬告者,最大限度地保护干部群众干事创业的积极性。组织市直新闻媒体记者深入企业采访报道投资创业者的典型事迹,宣传报道各地各部门扶持返乡农民工就业创业的举措、成就和经验,着力培育良好的创新创业文化。
五、创建公平正义的法制和社会环境
24、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各行政执法部门要依照本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对本部门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中涉及的行政处罚项目进行全面梳理并编制目录,同时对照省业务主管部门制定的细分标准进行认真对接,以确定本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项目的新处罚标准,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行政执法单位进入企业执法检查必须做到依法、廉洁、文明。严禁违反规定向企业收取检查费用,不得以检查为由无偿占用企业商品和物品。坚决纠正“以罚代管”、“只收费不服务”等损害发展环境的做法,坚决消除地方保护主义现象。
25、大力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机构,切实履行其工作职能。切实保护自然人和法人的知识产权,严厉打击各种侵害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的非法行为。妥善审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把危害严重的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作为刑事案件受理,营造有利于自主创新的法治环境。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基金。结合科技入园,重点对园区企业进行知识产权培训,分层次、有针对性的做好培训工作。积极帮助全市各类企业及相关单位的注册商标争创省著名商标,争创中国驰名商标,提高企业品牌效应,增强竞争力。
26、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增加对工业园区治安技术防范的投入,依法保障投资者及其企业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严厉打击危害企业发展的刑事犯罪,重点打击侵害投资者和企业合法权益、金融诈骗、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等严重经济犯罪活动,对涉及侵害投资者和企业的经济犯罪案件,从严依法查处,及时缉拿负案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将犯罪所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依法整治重点项目建设和企业周边的治安环境。深入排查影响企业发展的各类不安定因素,加大对重点项目和企业周边的治安专项整治,有效遏制“靠厂吃厂”、“靠矿吃矿”、“靠店吃店”等偷盗哄抢企业物资现象的发生,为企业和客商创造安居乐业、平安经营的生产生活环境。
27、积极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积极帮助企业获得国外技术壁垒资料,引导和推动企业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指导进出口企业在开展对外贸易活动中做好规避和反规避工作。帮助企业了解和掌握国内外各种认证知识;指导企业获得国家检验检疫卫生注册和登记备案、质量许可、注册登记以及国外注册认证等市场准入资格;指导企业获得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SO14000环境体系认证、3C认证等国内外各种市场准入资格,提高出口产品国际竞争力。密切关注因金融危机引发的企业兼并、破产重组、劳动争议以及合同不能履行、执行等案件纠纷,研究采取稳妥慎重的处理办法,减少经济社会风险。
28、切实提高政府公信力。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全面开展“优惠政策回头看”活动,对已出台的政策进行全面梳理,对已签订的合同、作出的承诺要予以兑现;确因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变化而发生合同争议或因合同中某些条款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以诚相待、平等协商、合理合法、妥善处理;不切实际,无法落实的政策要坚决废止;条款笼统,不便操作的政策,要进一步完善。
六、坚决整治损害发展环境的行为
29、坚决整治执纪执法人员利用职权损害投资创业者利益的行为。坚决整治向企业摊派、强迫赞助,强拉广告,强订报刊,要求企业无偿或者廉价提供劳务、无偿或者廉价占用企业财物的行为;坚决整治强迫企业出资编写名录、年鉴、画册等图书资料,参加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参加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之外的各类培训班、学习班等行为;坚决整治将应当由企业自主选择的咨询、评估、检测等中介服务变为强制性指定服务,向企业收取费用的行为;坚决整治强迫企业参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之外的考核、达标、升级、评优等增加企业负担的行为。
30、坚决整治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在市场准入、生产要素获取、享受法律保护和政策支持等方面,为各类企业创造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扶持诚信企业,严格制止欺诈、造假、低价倾销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坚决惩治围标、串标、买标、卖标等不法行为,坚决打击商业贿赂行为。进一步健全“经济户口”管理制度,把好市场准入和退出关。推行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完善包括是否有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行为的企业信用档案,实行分类重点监管;充分运用企业信用激励机制、预警机制、惩戒机制、淘汰机制促进企业依法经营。
★31、坚决整治行政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现象。对机关办事效率低下、推诿扯皮、不负责任、服务态度差,行政审批中滥用职权、刁难企业、执法扰民等问题加大整治力度。对以职谋私、损害群众利益及违法审批、检查、处罚和收费等损害党政机关形象的行为,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决不姑息迁就。
32、坚决整治公路“三乱”行为。巩固治理公路“三乱”成果,严格规范部门和单位上路执法,未经政府批准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任何部门、任何单位一律不准以任何理由上路设站、设点拦车、检查收费。整顿规范涉车经营服务性收费,重点治理强制企业和车主接受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保险、培训、安装设备、检验检测、维修、救援等有偿服务和强行指定服务行为。对境内全国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上整车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超限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在超限超载检查站内只登记违法行为,抄告车籍所在地主管部门处理,不卸载,不长时间滞留车辆。路面执勤执法设立临时检查点和对国省道进行测速监控时,要在前方200米以外设置提示标志,不在弯道、情况复杂路段和隐蔽地方设置检查点、测速点,对超速车辆按照公路设计时速要求未超过20%的不予处罚,严格执行对外商轻微道路违规只纠正不罚款的承诺。
★33、坚决惩治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廉政环境是经济社会发展最为重要的环境之一。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严格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严禁在行使行政审批权和分配使用财政资金过程中搞权钱交易,为个人和小团体谋取利益;严禁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采矿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严禁收受单位、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严禁接受企业赠送的股份;严禁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馈赠和宴请;严禁利用各种名义和方式到企业及下属单位索要钱、物及长期占用企业的场地、房屋、车辆等;严禁在企业和下属单位报销应由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等支付的费用。
七、切实加强创优发展环境的组织领导
★34、落实工作责任。市、县两级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常务副市、县(市、区)长、分管市、县(市、区)长和纪委书记、组织部长为副组长、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优化发展环境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监察局长兼任优化办主任,市优化办每半年负责对本《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评估,每年进行一次调整修改。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特别是对我市重点培育和发展的产业、行业,已经出台优惠政策的,严格执行,还未出台的,按照分工,由市政府分管领导负总责,市直业务主管部门具体抓,逐一制定产业发展规划、扶持政策、工作举措。牢固树立服务一线实体经济,服务各行各业创新、创业的理念,加强部门之间、环节之间的沟通配合。涉及多个部门和多家单位的事项,相关部门和单位要主动联系协调,加强协作与配合。市直机关要做全市的表率,在抓好自身创优工作的同时,抓好本系统的创优工作。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负起组织协调责任,加强监督检查,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对损害发展环境的违规违纪问题严肃查处。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并落实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责任追究制等制度体系,加大对损害发展环境行为责任追究的力度。
★35、强化落实措施。各地各部门要对照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在10月底前制定出科学具体、可操作性强的贯彻落实措施,报市优化办备案,并在政务公开网上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要结合年终考评进行绩效考核,考评结果作为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市直各部门、各单位每半年要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检查评估,结果报市优化办。
★36、加大监督力度。各级党委、政府督查部门要把创优发展环境作为督查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人大、政协要加强对创优发展环境工作的监督,及时向党委、政府提出改进意见。建立市县两级联网的投诉受理快速反应机制,快查快结企业和服务对象反映有关损害发展环境的投诉问题。市行政投诉中心的投诉电话为96110。充分发挥发展环境监测点、监督员的作用,将发展环境监测点延伸至乡镇,畅通诉求渠道,通过“行风热线”、市长直通电话、市长信箱、民声通道、行政投诉中心等多种渠道和形式,了解企业、客商和群众诉求,帮助企业解决各种困难。强化舆论监督,加大正面典型宣传力度,及时曝光反面典型,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参与、支持、监督创优发展环境工作的良好氛围。
37、以前出台的优惠政策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本《实施意见》由市优化办负责解释。
二○○九年九月十六日